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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革命中的中国棋局

2013-08-16 14:05:23 能源评论   作者: 赵忠秀  

7月10日,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首日,中美就气候变化合作宣布五项行动计划,即载重汽车减排、增加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提高建筑和工业能效、加强温室气体数据收集和管理以及推广智能电网。

自从签订《京都议定书》之后,气候变化合作已经成为全球很多国家的共识,有效的全球气候变化合作机制,正在探索中。不少有条件的国家,甚至包括拒绝签订《京都议定书》的美国,都形成了自己的国际气候变化合作框架、碳交易市场、碳减排机制。就我们国家而言,铁腕治理高耗能产业,公开做出碳减排国际承诺,酝酿推出碳税等努力,在国际上也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要特别看到,之前在《京都议定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气候变化全球应对机制,目前看,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如何有效平衡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发达国家责任和发展中国家责任,成为全球气候变化合作进一步深入的阻力。原因何在?也许,这一切都要归咎于对于生产者责任的过多强调。

“谁污染,谁治理”思路需要改变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我们惯常认为生产者是排放主体,即“谁污染,谁治理”。 初看起来,这一结论很有道理;而且,因为生产主体相对集中,容易找到打板子的对象,责任追究成本也相对较小。

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象牙买卖为何屡禁不止?鲸鱼捕杀为何难以根绝?不论是有形物品还是服务的提供,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

同理,碳排放的根源,不是那些相关的生产者的牟利驱动,而是人们对相关产品的消费;相应地,责任也应该不完全在生产者,而在于消费者。

从“一条腿”走路到双管齐下

所以,各国在实施减排政策和评价减排效果时,应考虑消费对碳排放的影响,由单独的生产者责任,转到综合考虑消费者责任和生产者责任。从当前的“一条腿”走路,即仅仅约束生产者一方,变成“双管齐下”,分别针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对症下药”。

在生产层面,我们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例如,通过一些税制的设立,积累应对气候变化所需的资金;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倡,引导企业切实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来;通过一些技术标准、产品标准、排放标准的设立,推动产业升级换代,企业向低碳、零碳生产转型等。

如果要采取“双管齐下”,有些问题就不成为问题。例如,责任的认定。消费者消费了什么,产生了多少碳排放,现有的计量技术是非常成熟的。原则应该也不是问题。消费多的人要多承担责任,消费少的人要少承担责任,甚至消费多的人还要通过资金再转移的方式,对消费少的人进行一种适当的补偿,这样的公平原则也很容易被接受。从消费层面,征税要考虑必需品和奢侈品的区分,在享受食品、服装等基本服务时,虽然不能做到免费,但应该是低价的,除此以外的物品服务,则应该缴纳高额的消费碳税。

难题可能在于,如何平衡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其实往往也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

从全球范围看,生产和消费关系被割裂开来,生产区域和消费区域现在呈现逆向分布。如果把全球消费量和生产量做成两张地图,再重叠到一起,就发现其中差异巨大。生产加工集中在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消费却集中在欧美日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对而言,前者生产得多、排放得多,但收入却少,消费也少;发达国家生产得少、排放得少,但却在全球贸易格局中占据优势,收入高,消费多。考虑税收属于主权范畴内的权力,各国有各国的一套法规,国与国之间的制度、法律法规政策并不协调。估计征收数量、税收分配和流向,会成为国家合作磋商中的难点。单纯追究生产者责任,有的国家出于自我保护甚至搭便车的动机,对减排的努力大打折扣,使得《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步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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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吉生

标签:气候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