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每年查处的窃电案件高达5000件,涉案金额近3000万元。不过,由于窃电行为隐蔽性强、高科技化和日益专业化,实际发生的窃电案件数量和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上述数据。
这是燕福龙代表在向大会提交的一份建议中引述的数据。在分析窃电行为查获多、判决少的原因时,燕福龙认为,这是由于现有法律对窃电违法金额的认定缺少明确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缺位。为此,他建议出台办理窃电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燕福龙称,为了帮助单位或个人实施窃电,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制造并销售可用于窃电的器材,这使得窃电活动日益专业化。加上窃电行为盗取的是电能,无形且容易消逝,通常使得窃电时间无法准确查明,进而也就难以准确认定窃电量和违法金额。
燕福龙希望加大对窃电违法犯罪的司法制裁力度。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办理窃电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其中一项具体内容就是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窃电时间及窃电量的认定规则。
“我建议,在窃电事实已经查明,但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这样能够对窃电违法犯罪准确量刑,达到预防和惩治窃电犯罪的目的。”燕福龙代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