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会议在纷纷扰扰中落下帷幕,构建完善的全球碳交易体系,实现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紧迫性又一次摆在全球人民的眼前。尽管会议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危机毕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其中,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建设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也成为中短期内各国维护自身生态环境,适应全球低碳经济发展趋势,取得世界低碳话语权的必由之路。
何谓碳交易
碳排放交易也称碳交易, 属于排污权交易的一种,它是指一方凭购买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使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或获得既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行为。具体做法是,由政府制定一个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上限,然后授权或出售给企业有限额规定的排放许可证(假设许可证持有人可排放相当于1吨的二氧化碳)。在规定的期限内(比如一年),如果企业排放量超出许可证的上限,就必须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如果企业排放量低于上限,也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多余的配额。用这种办法可以通过利益调节机制促使企业通过实现减排获利。
目前,中国成为世界碳排放大国,在世界普遍重视低碳经济发展的总趋势下,减排压力不容乐观。2009年,我国有10个风电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前举办的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B)第51次会议上被拒绝,还有数十个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暂时未通过,进入复审或修改阶段。
后危机时代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对低碳经济的普遍关注。主要发达国家可能会采取征收碳关税的形式,来掠夺以制造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的财富,同时通过发展低碳技术,促进相关低碳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带动本国经济走向复苏,而这些做法在保护世界环境大趋势下是无可厚非的,也会得到许多国家的赞同和响应。中国作为“高碳排放”国家如果不能在国内建立起完善的碳排放交易机制,通过市场手段促进企业实现节能减排,未来可能会在国际经济发展格局中处于被动地位。
联合国2009年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重要项目的拒绝和暂不批准,也说明中国在低碳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方面还不被国际普遍认同。
我国开始碳交易试验
事实上,我国已经开始了碳交易市场建设的试验。2008年起,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深圳等城市相继成立环境交易所。“碳交易试验”在国内各大环境交易所进行,一些具有前瞻性的企业也参与其中。
2009年6月18日,北京环境交易所与全球最大的碳交易所Blue Next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进入交易所的中国企业的减排量可以进行国际交易。8月5日,北交所在成立一周年之际达成了首单自愿碳减排交易,奥运会限行期间部分市民通过绿色出行方式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北京环交所挂牌,其中的8026吨指标被一家汽车保险公司以27.7万元的价格购得。8月4日,上海环交所也宣布正式启动“绿色世博”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和平台。2009年9月,天津环交所发起“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得到了中石油、华电、中国铝业在内的30多家企业积极响应,这些企业是从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等目标出发自愿进行的碳交易。
我国碳交易市场尚处在试验阶段,碳交易市场的政策法规配套还未建立,对比在国际上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的碳交易市场,我国却一直未能真正建立。碳交易对中国绝大多数人以及绝大多数企业来说,还是个陌生的概念。
碳交易的国际做法
从国际上来看,现阶段国际碳市场上进行的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买方可借此交易达到其减排承诺,或取得集体公民身份,或达到减缓气候变化的相关目标。支付形式由以下一种或多种组成:现金、股权、债券、可自由兑换的债券或凭证、提供对等偿付服务(如提供减排技术)等。
国际最著名的碳交易市场是欧盟的碳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是碳排放许可权,来自欧盟成员国家的9400余家排放企业都可以在这个市场中进行交易。主要的买家可以分为五类:国际多边援助机构受各国或地区委托所设立的碳基金;大型排放行业,包括电力、钢铁业等;金融机构所设立的赢利性投资碳基金;政府双边合作碳基金;此外,还包括一些自愿进行减排的基金或个人。
而美国政府则在其东部的14个州,选择了部分企业,并设计出总量控制指标,在其控制下进行内部的排放交易,已经达到减排的效果,而且企业提前在资产负债表中引入碳的概念,也为将来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目前,美林证券、J.P.摩根、德意志银行和高盛集团等世界主流金融机构都已进入这个正在蓬勃发展的碳交易市场,即使在国际金融风暴中,碳交易依然未受影响。
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面对后危机时代的国际低碳经济发展趋势,中国建设碳交易市场体系迫在眉睫。根据国际经验和自身碳交易试验中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国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碳交易市场体系应采取中央和各省政府分级管理的模式。其规则的制定、总量的制定、排放权的分配、排放量的检测和核证等由政府管理,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省份。新建企业的排放额度可预留、按先进技术的标准发放。交易平台可多个并存,但必须有一个国家级交易管理平台,承担排放权划转、交易备案、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汇总年度总量指标完成情况等任务。目前急需的是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在一定时期内设定一个碳排放总量作为国内碳交易市场体系所设定的操作性指标。
其次,加强培育碳交易市场的供需双方。一个市场如果缺乏供需双方,这个市场就不可能活跃起来。目前我国碳交易这一概念还不为人所广泛知晓,自然就难以有许多供需主体参与进来。因此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成立相应的市场协会,对企业进行相关知识培训,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于该市场。
第三,加强法律法规及政策配套。目前我国在碳交易市场建设上,金融政策方面则相对滞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细致、详细、可操作、可执行的绿色金融服务配套政策,鼓励金融部门与产业部门合作,及早地建立起碳基金、银行贷款、碳保险、碳证券等一系列以创新金融工具为组合要素的中国特色碳金融体系。此外还应不断完善发展低碳经济的价格政策,完善资源性产品的定价机制,逐步使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污染损失成本。应抓紧制定《碳排放交易法》,为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第四,应加强国际合作。目前世界上碳交易市场发展十分活跃,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尤其是作为其主要载体的环境交易所,应加强与世界主要交易平台的合作,采取吸引外资参股的方式建设,借鉴国外先进碳交易市场流程来构筑我们的交易平台,争取更多的国际碳交易基金参与我国碳交易市场,培育碳交易市场的外部需求。
第五,加强碳排放标准建设。国家科技部门应联手国际知名研究机构,根据中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建设我国各行业碳排放标准,以便为核算碳排放量提供科学依据,从而为碳交易市场提供标准化的、可信服的交易标的。
总之,中国能否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大趋势下取得一席之地,碳交易市场建设是其中重要一环,我们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任务艰巨。
资料: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下面唯一的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京都议定书对附件1国家(均为发达国家)有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规定,其中不少国家一来不愿降低生活水平以降低能耗,二来节能技术已经达到较高水准继续挖潜难度较大,因此达到规定目标有困难,清洁发展机制允许这些发达国家通过帮助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利于减排或者吸收大气温室气体的项目,作为本国达到减排指标的一部分。
该机制由位于德国波恩执委会负责管理执行,如果某项目在执委会注册并且其减排效果得到认证,这个项目就能得到等量的“减排认证”(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1CER等于1吨二氧化碳或等效的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指标。
2005年10月19日执委会发放了第一个减排认证。这一认证来自于一个洪都拉斯的小型水电站项目,它采用了本地雇员为周边地区提供稳定的电力并减少了对石油的依赖。10月20日执委会又发放了另一个减排认证。减排认证从设计到实施的全过程均在严格的公共审查之下,国际认证、标准化计算和监测标准等都是透明的,所以减排指标真实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