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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稳步推进瓦斯防治工作

2010-02-25 12:36:17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等部门的具体安排,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设为主线,以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和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为重点,围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合理采掘部署、采煤方法改革、人员培训等方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措施,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治理企业主体责任,强力推进瓦斯治理工作和示范工程建设。

一是完善制度,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工作责任。按照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等部门的具体安排,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设为主线,以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和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为重点,围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合理采掘部署、采煤方法改革、人员培训等方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措施,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治理企业主体责任,强力推进瓦斯治理工作和示范工程建设。

二是采掘合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煤矿企业要合理矿井采掘部署,加强通风系统、设施管理,保证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煤矿企业每季度(突出矿井每月)要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接替计划图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认真审阅,对图纸不真实或通风系统不合理的,要责令停产整改,并告知煤监分局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三个煤量(开拓煤量3-5年、准备煤量大于12月、回采煤量4-6个月)不能达到要求的,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无瓦斯抽采接替工作面的,在采掘工作面核定时,要限制其开采强度,或者责令其只能从事掘进作业,不能从事采煤作业等。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或区域性防突措施不达标的,不能进入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继续督促高瓦斯矿井专用回风井建设工作,尚未建成专用回风井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制定计划,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其整改完成时间,并报煤监分局备案。对不制定计划,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改。

三是强化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有效。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AQ1029-2007的规定安装、检测、调校各类传感器,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控平台的维护管理,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县级联网上线率不低于85%。进一步规范对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按《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要求对煤矿提供服务的坚决予以整顿直至淘汰。

四是加大力度,促进瓦斯抽采达标。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力度,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均应上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对应该上、有条件上而未上或建设进度较慢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具体完成时间,并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备案。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应督促落实。对限期内未完成的,责令停产整改。实现应抽尽抽,并积极推动瓦斯利用工作。结合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建设,积极督促指导瓦斯抽采示范矿井建设。

五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瓦斯治理综合体系建设。按省安办《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安办[2009]32号)文件要求,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示范矿井的建设工作。督促荥经县、兴文县、叙永县、邻水县、华蓥市、珙县年底前完成全国瓦斯治理示范县建设达标。新确立犍为、峨眉山、大竹、达县、仁寿、荣县、盐边、旺苍、资中、泸县等十个县为省级瓦斯治理示范县,其中,犍为、大竹、仁寿、资中2010年底前达标,其余在2011年底前达标。全省9万吨及以上的所有生产矿井2010年底前要建成示范矿,确保2012年底全省所有矿井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全面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四川省 瓦斯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