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的原则,以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为引导,合理布局;从事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项目单位要按照海域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项目开发许可及核准;加强海上风电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这一系列措施对于当前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引导海上风电健康、持续发展,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强化海洋环境保护,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去年,我国宣布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要实现上述目标,据国网能源研究院有关人士预测,到2020年清洁能源发电要达到19480亿千瓦。加快风能资源开发利用已成为促进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我国风电资源集中于西北地区与集中在沿海东部的电力市场逆向分布,海上风电建设逐步成为今后风电发展乃至新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目前,沿海各省(区、市)纷纷规划海上风电发展蓝图,其中江苏提出打造“海上三峡”的风电规划。许多企业已在沿海各省“跑马圈地”,开展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而2009年8 月国务院发文指出风电产业有重复建设的倾向,令风电行业发展再遇关口。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从规划、管理和操作层面在各个环节加强对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管理与宏观调控,已成为当务之急。
与陆地风电建设相比,复杂的海洋自然条件以及较高的技术要求,使得海上风电的选址和建设难度大大提高。因此,此次下发的办法,明确规定海上风电的开发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规划海域应当向深海布局,尽量远离岸线和海涂,以减少风电场对岸线、视野、景观和鸟类栖息的影响;规划海域应当避让交通设施、城镇建设和临港工业围填海等可用于用海效益高的开发形式的海域,以免对未来的深度开发造成不利影响。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时国家通过海域供给、海洋环境保护、开发权许可等手段保障海上风电健康发展。
应该看到,海上风电作为一种新的用海方式,对海域空间资源提出了新的需求。各级海洋部门要有效运用海域管理政策,充分发挥区划统筹,规划引导的作用,利用海域使用审批、实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行政手段,积极参与国家清洁能源的开发建设,进一步拓展海洋资源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从而切实提高海洋管理部门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