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协委员廖建航经过调查发现,广东省农村的生态环境近10年来在逐渐恶化,而环保机构的缺乏使农村的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在提交给广东省政协的一份提案中,廖建航建议赋予农民自治组织管理农村环境的权利,让村民自己来管理周围的环境。
在近日召开的广东省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廖建航提交《关于赋予村民自治组织环境管理权利的建议》的提案。提案建议,
广东:
在规定村民自治组织环境管理权的时候,应当授予其制定环境管理村规民约、监督有关主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权、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和环境监督权、环境教育权、污染排放权、仲裁和诉讼权,让村民保护农村环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廖建航表示,农村污染问题具有自身特点,城市污染主要是“点源污染”,而农村的“面源污染”比较突出。由于农村污染的排放主体具有分散性,污染源不易监测,因此难以通过国家环保机构集中管理。让村民自治组织来管理农村环境有几点好处:一是当地村民最了解他们所处的环境,能够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管理自然资源;二是村民自治组织可以调动所有的社会资源投入环保治理,村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处于环保建设整体网络的监督下。
“如果由村民自治组织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来治理农村污染,将比国家环保机构的处理更为有效。”廖建航说,“赋予村民自治组织环境管理权,就能改变目前农村环境无人管理或者看管不力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