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煤矿安全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6个方面:
第一,强化安全监察监管,加大煤矿安全执法力度。要按照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部署要求,严格行政执法,推动建立规范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一是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和事故后瞒报逃匿等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对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二是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等法规、规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研究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与保险、赔偿等制度的结合,不断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三是强化煤矿安全行政执法,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察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四是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健全完善事故调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快事故按期结案进度。五是紧紧依靠地方政府,明晰职责关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到位;切实加强煤矿安全日常监管,有效防范、坚决遏制各种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发生。
第二,抓住重中之重,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开展煤矿隐患治理行动,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一是贯彻落实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规定,凡是应抽采瓦斯而未建立抽采系统的和煤层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新建矿井没有落实先抽后采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同时,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和达标煤量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依据,严防超能力生产。二是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各项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措施,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与队伍。凡达不到防突要求的突出矿井,一律停止生产,补充采取防突措施,达到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后,才能恢复生产;对具有突出危险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坚决实施关闭。三是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所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对近3年来降低瓦斯等级的矿井,要组织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对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开采水平已达到相邻突出矿井始突深度的,要责成煤矿企业及时进行突出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按照突出矿井管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四是深入开展小煤矿和大中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确保到年底完成643个示范矿井和101个示范县的建设目标,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着力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五是贯彻落实瓦斯抽采利用的经济政策,把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税费优惠、瓦斯发电上网、财政补贴等多项经济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同时,推动理顺采煤采气“一体化”,加大瓦斯抽采、防治突出、通风和监控系统的改造力度,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四部委局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继续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坚决完成“十一五”后三年关闭2500处小煤矿的任务,确保到今年底把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处以内。一是加快推进资源整合进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简化合并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已批复项目的资源整合进度安排;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进行整合改造。二是要借鉴各地大矿兼并小矿等有效做法,积极支持、引导大型煤矿企业整合地方小煤矿的工作,通过资源和产权连结把更多的小煤矿纳入大型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控制体系,全面提升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三是各地要用好煤矿整顿关闭“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探索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推动煤矿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
第四,全面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要通过狠抓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发挥科技引领作用,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一是要督促各地按照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考核办法,深入持久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组织对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进行审核、公示和命名表彰,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积极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逐步推动煤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二是深入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强化以班组为核心的现场安全管理,建立以安全生产为重点的班组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建设;会同全国总工会制定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在煤炭行业评选表彰安全班组长、群监员和安全班组各100名(个),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向“十佳”班组长、群监员和安全班组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三是推广应用煤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强力提高装备水平、提高煤矿机械化程度,严格淘汰落后和禁止使用的技术装备与工艺;做好学习借鉴南非等发达采煤国家煤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工作,开展煤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建设的应用试点工作;开展“百名专家进企业”等活动,大力发挥专家作用,推动煤矿安全科技的普及。四是继续组织实施“万名班组长培训工程”,积极协调争取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相关奖惩政策;并进一步加大煤矿职业健康监察监管力度。
第五,突出预防为主,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工作机制,切实通过有效的监察监管手段,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考核等制约机制,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煤矿、区队和班组,落实到每个岗位。二是严格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监控手段,切实搞好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对因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严格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四是要切实保障广大煤矿职工和群监组织监督职责的落实,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努力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五是针对重特大事故和典型事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项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事故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加强舆论引导,形成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坚持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第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行力。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十七届四次、五次全会及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增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继续大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监察执法业务本领。一是定期组织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开办监察分局局长专题研究班,加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交流以及与其他执法部门之间的业务交流,努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领导班子、学习型监察监管队伍,不断提高全系统的执法素质和履职能力。二是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执法方式,建立和完善对煤矿安全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系点制度;严格依法监察,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考核与监督指导,加强制度建设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监察执法业务述职制度,不定期组织对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坚持执法分析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完善闭合监察等工作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监察执法到位。三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落实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作风建设等要求,不断加强全系统廉政勤政建设。四是要加大煤矿安全宣传工作力度,在本次工作会议进行表彰的基础上,集中宣传一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先进典型、基层执法人员的先进事迹和煤矿企业的典型经验,大力营造煤矿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