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已于7月1日起正式开始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销售量价外征收,其标准为:褐煤8元/吨,无烟煤20元/吨,其他煤种15元/吨。
主要产煤地鄂尔多斯的征收额为15元/吨,从实施后的情况看,煤价并无明显变化,一些地区5000大卡/千克以下的煤炭价格不升反降。这就意味着因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增加的成本将全部由煤矿来承担。尽管如此,整个矿区除部分大型企业发运相对正常外,其余煤矿的销售情况则显得异常萧条。
目前该地区5100大卡/千克左右的电煤价格是220元/吨。大于5300大卡/千克的电煤价格是280元/吨左右;而露采、炮采原煤的价格在 350—400元/吨之间。按上述价格经铁路运输至港口,销售价格显然倒挂,这也是煤矿成本增加、价格不涨、销售不畅的原因之一。
内蒙古和山西作为中国北方的主要煤源地,分别有着各自不同的优势。一直以来,蒙煤以低硫、高热值、低开采成本、低税费与山西煤低运输成本这一优势维持着销售价格的基本平衡,但政府的税费收入却远低于山西,这可能是内蒙古开始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原因之一。
其实,煤炭的价格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即由供求关系来决定的,而去年煤矿的暴利也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市场的情况,利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提高或降低,把煤矿的利润压缩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应该有利于本地区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增加政府收入,使政府有能力去做更多惠及民生的事情。
所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立足点不应该是去调价格,更不是去调市场,而是调收入、调分配的不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