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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重组过程中对矿主价格补偿陷入僵局

2009-11-18 08:40:44 中国广播网   作者: 岳旭辉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35分报道,山西实施的我国规模最大的煤炭资源整合重组将步入收官阶段。截至本月底,80%的煤炭企业换发采矿许可证的资料要上报完成,但是,价格补偿陷入僵局。

  山西是我国煤炭资源大省,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山西向全国各地外调煤炭70多亿吨,为全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能源保障。而山西煤炭工业长期形成的多、小、散、乱的发展格局和模式,成为制约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山西省副省长陈川平用一组数字揭示了这种粗放生产格局背后存在的问题:

  山西省副省长陈川平:大量小煤矿多数采用落后的炮采方式,全省采煤机械化程度仅24.8%;中小煤矿的资源回采率只有15%左右,每年要破坏和浪费约二十亿吨宝贵的煤炭资源。不仅如此,小煤矿的存在还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近几年,山西煤矿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十三起左右,几乎都发生在中小煤矿。全省产业结构初级化、“一煤独大”的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

  据统计,山西省乡镇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高达国有重点煤矿的11.3倍,小煤矿每产1吨煤要付出比大矿高10倍的生命代价。面对以上问题,山西省委、省政府从今年4月开始,对全省煤炭企业和资源进行了大规模整合重组。

  山省煤炭厅副厅长牛建明:我们深切的感觉到我省煤炭工业这种发展模式已经无路可走,难以为继,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一鼓作气实现我省煤炭工业跨越式发展。

  整合后,山西全省办矿企业将由2200多个减少到近130个。其中,做大做强的民营煤炭企业,也成为了兼并主体。从目前资源整合及兼并重组工作的阶段性成果看,山西全省经过兼并重组以后产生的90个企业主体中,地方非国有集团公司共计33个。国有、民营和混合经济的企业大致形成2:3:5的行业格局。

  在重组过程中,补偿和价格问题成为各方焦点,同样的煤矿,煤老板认为应值几亿元,评估则补偿几千万元,巨大的落差导致双方矛盾加剧。

  煤老板:这个矿是我付出了心血的,说实话,现在就这样交出去,我心里也不好受。我当时买矿,缴纳资源款,再加上矿升级改造,总共交了一个多亿,现在按照缴纳资源款的1.5倍给予了我赔偿,又经过了协商,给了我40%的股份,能不能收回成本,关键要看大矿以后的生产经营情况。

  目前,矛盾主要出现在,在山西省小煤矿发展进程中,一些小煤矿的采矿权人没有经过法定变更,多次非法转让,有的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引进外地投资者盲目经营,更有抱着“炒一把、捞一把”想法的外地游资,不惜花费“黑钱”倒卖矿山。久而久之形成了采矿权人、法人代表、非法承包人、私下投资人、实际控制者比较混乱的“格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厅长王守祯认为,对于煤炭资源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非法交易、“地下”协议和不正当利益,无论是法律和政策都不予保护,当然也得不到相应补偿。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李建功表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矿权人缴纳了价款,是对矿产资源的特定使用权,而不是矿产资源的永久拥有权。

  李建功:兼并企业向被兼并企业退还剩余资源量的采矿权价款,并制定了标准。大家普遍说,补偿过低了,其实是他把资源和资产混淆了。我们所补偿的是这个采矿权还拥有多少剩余资源,而资产是经过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后,协商达成一定的折旧,这是要给予完全补偿的。而资源这块是对剩余资源的补偿。

  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陈杰人说,这次整顿出发点还是好的,是为了整顿秩序,提高煤矿的安全性,防止资源的浪费,防范腐败。应该说这一次整顿,是一次非常标准的政府行为而不是法制行为。就是说它违背了自主经营的原则,人治的色彩比较严重,甚至在很多方面违反了市场法制的原则。市场法制原则有很多方面,比如说宪法至上原则,自主经营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自愿的原则,所有的整顿行为政府都应该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而不是用政府命令的形式去强迫他接受。

  在山西这次煤改过程当中,陈杰人认为,整顿秩序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一,应该区别对待,比如说对非法倒卖或非法盗采的行为要依法打击,而不是整顿秩序。第二,对于那些确实取得了合法许可证,并且合法开采的企业,应该要通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他们自愿公平重组。并且对其他的重组行为应该给予资本投资主体以法律的救济渠道,而不是一纸命令。因为行政审批有一个信赖保护原则,如果过去他依照你的审批依法经营,就应该保护这种审批持续稳定,不能朝令夕改。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山西 煤矿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