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节能降耗、环保产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项目企业进行财政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可获得200万元补助。
据了解,新出台的《办法》规定,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将重点扶持七类项目:节能降耗;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合同能源管理;获得国家、福建省资金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减排项目;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同时,专项资金将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重点节能项目、重点企业的治理项目,以及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示范项目。
《办法》规定,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节能项目将采取“以奖代补”形式,节能量每吨标煤奖励250元;淘汰落后高能耗、高污染设备的项目,根据淘汰规模给予补助;其余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或二年贷款贴息。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贴息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将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