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起,对在新疆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全面开征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对未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煤炭调节费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审手续。目前,征收工作已全面展开。
根据相关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可以不缴纳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已委托评估采矿权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不缴纳煤炭调节费;已处置的探矿权价款,可抵扣应缴纳的煤炭调节费。
对于煤炭企业应按月计提煤炭调节费,按季申报缴纳。煤炭调节费列入企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同时,煤炭企业应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标定生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超规模生产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超采产量加倍计征调节费。
对未按规定期限及金额及时足额缴纳煤炭调节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