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二期战略石油储备已经开始建设。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在国务院新闻办9月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这个消息。他说,9月24日在新疆的独山子开工建设了一个内陆地区的石油储备基地,这标志着中国第二期石油储备基地全面展开。他表示,在二期建设以后,肯定会再建设第三期的石油储备。最终的目标,要向发达国家石油储备的要求靠拢。
我国石油储备恰逢其时
“一期注满了,而且是在国际油价比较低的时候。二期现在也开工建设了,三期也布局了,这是个值得高兴的事!但现在更重要的是要注重石油储备库体系的建设。”10月11日,中国石油学会石油储运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潘家华高兴地说。
作为石油储运领域的权威专家、管道局前总工程师,潘家华是国内最早倡导建设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基地的人之一。同时,他也是国家石油储备库建设标准制定组的最后审定人。
石油储备关系国家战略安全
我国石油储备建设起步较晚,近年来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快速攀升,加上国际油价波动剧烈,石油储备被提升到战略安全层面。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潘家华就撰文提出能源结构的调整问题。90年代,中国由石油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1993年,潘家华与石油大学教授严大凡、原石油部规划设计总院总工程师梁翕章、原国家计委能源司司长兰锡巨等专家一起,呼吁建立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库,以确保国家石油安全。
在潘家华的印象里,石油储备真正提上日程是2004年。这一年的4月份,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正式组建,职责之一就是管理国家战略石油储备。此后,国家发改委石油储备办公室正式运作,负责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基地的建立。当年,首批四个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基地正式确定,位于镇海、舟山、大连、黄岛的国家一期战略石油储备库陆续开始建设。
石油储备向纵深发展
石油储备是稳定供求关系、平抑油价、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手段,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核心措施。国家石油储备一期项目,总规模1640万立方米,均由10万立方米的大型钢制储罐组成,可储存原油约1200万吨。2020年以前,我国将陆续建设国家石油储备第二期、第三期项目,形成相当于100天石油净进口量的储备总规模,增强我国应对石油风险的能力。
目前,库容达2680万立方米的石油储备二期工程也已规划完毕,8个战略石油储备基地在今年陆续开建。
加快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石油需求迅速增加。然而,受石油地质储量的限制,我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进一步加大,加快建立我国国家石油储备体系刻不容缓。
石油储备角逐的是国家实力,较量的是国际竞争力。石油储备体系的建立,首先需要的是巨额资金。据了解,美国战略石油储备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日本石油储备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是石油税。1978年起,日本开始征收石油税,对原油、各种石油产品、油气以及液化天然气征税,作为石油储备基金。政府为法定企业储备提供低息贷款、加速折旧等政策。法律规定以外的企业商业性储备则由企业自理。德国政府战略储备由联邦财政支付,其他石油储备费用来自银行贷款和消费者交纳的储备税。
其次是要有安全合适的储备手段。战略石油储备可以采取陆上油库、海上油库、地下油库和地下洞穴等多种方式储存,不同方式所需的投资成本及运行费用也不同。美国全部战略石油储备都是以地下盐岩洞穴方式储存,储备高达7.5亿桶,建设费用为100亿美元,平均每立方米储备能力投资85美元,每年运行经费为2亿美元。日本主要有地面储备、半地下储备、海上储备和地下洞穴储备等方式,平均每立方米储备能力投资为450美元,每年运行经费则高达24亿美元。韩国的国家石油储备库选址靠近炼油厂附近,有管道与炼厂连接,原油储备于地下石洞水封油库内,建造和运行费用相对较低。中国要建三期、四期储备库,选址和储备方式至为重要。
再次是应建立多层次的储备。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在今年初表示,应鼓励企业利用闲置的商业库容,增加石油储备。这意味着中国的石油储备体系化建设启幕。这就是构建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战略储备与义务储备相结合的综合石油储备体系。
“石油储备应该是一个体系化的建设过程,涉及总量、地区分布、所有制分布这些因素。”潘家华对记者说。
在他看来,国家应当在石油储备中占据主导,以战略储备承担和化解石油安全与经济保障的风险。同时,也要允许企业通过入股等方式参与一部分商业储备,以分散战略储备的财政支出压力。
新闻链结:发达国家石油储备体系
美国石油储备体系分为两个层次:政府战略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政府和民间储备体系相对独立,企业储备完全市场化运作。
日本、德国和法国的石油储备体系不同于美国,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政府储备、法定企业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法定企业储备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储备任务,政府对法定储备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
德国的石油储备体系分三个层次:政府战略储备、政府参与的企业储备联盟,以及企业储备。法律规定了政府和储备联盟的储备义务。政府战略储备由联邦财政支付,承担17天储量。储备联盟是德国石油储备的主体,由大型炼油企业、石油进口、销售公司和使用石油发电厂组成,承担90天的储备义务。储备联盟根据联邦政府的指令投放石油,储备费用来自银行贷款和消费者交纳的储备税。另外,德国的法律还规定石油炼厂要保持15天的储备,石油进口公司和使用石油的发电厂保持30天的储备量,政府不干预企业储备的投放,费用也由企业自己承担。
日本的石油储备分三个层次:国家石油储备、法定企业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20世纪50年代,日本的有关法律就规定了企业的石油储备义务。1974年日本加入IEA,建立了政府石油储备。政府建立石油专门账户,通过征收石油税筹集储备资金。根据日本石油储备法,一定规模以上的炼厂、销售商和进口商都要按规定比例承担石油储备任务,企业向市场投放储备石油时要经过通产省批准。政府为法定企业储备提供低息贷款、加速折旧等政策。法律规定以外的企业商业性储备由企业自理。
法国是最早建立企业石油储备制度的国家,以法定企业储备为主。早在1925年,法国的石油法就规定,在发放进口原油、石油副产品的经营许可证时,要求经营者有前12个月经营量的储备能力。1993年实施的新石油法规定,每个石油经营者都要承担应急石油储备义务,并维持上一年原油和油品消费量26%的储量,相当于95天的储备量。法国的战略石油储备专业委员会(简称CPSSP)代表政府负责制定储备政策和战略储备地区分布计划,向石油公司征收建立和维护石油储备的费用等,并代理一部分企业的石油储备任务。1998年CPSSP管理和支配950万吨战略石油储备,占全国储备义务的58%。CPSSP并不具体运行和管理石油储备站点,而是委托石油公司和安全储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