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简称晋,又称“三晋”,位处华北,东靠太行山。
山西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拥有众多的古遗址,号称“地上文物中国第一”。传说中尧都平阳(今临汾)、舜都蒲板(今永济)、禹都安邑(今夏县),都在山西境内建过都。
然而,山西拥有的“中国第一”不仅仅是地上文物,山西种类繁多的地下资源也占据“中国第一”鳌头。目前,已探明储量的煤、铝土、耐火粘土、铁矾土、镓的储量居全国各省(区)之首。
有“煤乡”之称的山西是中国第一产煤、输煤大省及能源重化工基地。山西煤炭除供应国内28个省(市、区)外,还远销亚洲、欧洲和拉美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山西省煤炭出口占全国出口量的 51%。
目前,山西拥有大同、山西焦煤(西山、汾西、霍州)、阳泉、潞安、晋城、平朔、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等10大煤炭生产、供应基地。
再创“第一”吸引眼球
山西煤炭的国内市场主要在华北、华东、中南地区,分别占华北、华东地区市场份额的 60% 和 30% 左右。中国许多大中小城市入夜后的华灯绽放,都是依靠山西煤炭发电换来的一遍光明。
所以,山西人曾不无骄傲与自豪地说:“没有山西煤炭,上海的夜晚都是黑的!”
然而,山西整个煤炭市场极不规范。目前,山西拥有属于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1702座,更多未统计出来的,则是星罗棋布的无证“黑煤窑”,规模往往年产万吨之下。由于这种乱象丛生的格局,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与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则集中爆发。
2009年上半年,当山西省再次创造两个“中国第一”后,马上吸引了无数关切的眼球。
这第一个“中国第一”是2009年上半年GDP增长-4.4%。
2009年7月28日,山西省统计局公布了上半年经济数据:GDP增长为-4.4%。这是在当时已经公布上半年经济数据的省(区、市)中,全国唯一上半年GDP负增长的省份。据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公开数据显示,2009年5月,山西原煤产量4883.3万吨,比去年同期降低4.9%,前5个月累计20206.98万吨,比去年同期降11.5%。其中,原煤多为国有煤炭生产骨干企业所产;而大量的小煤矿停产直接导致上半年GDP负增长。
而第二个“中国第一”则是2009年6月17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升格变厅,成为全国第一个恢复煤炭厅建制的省份。
人们猜测,煤炭工业厅的成立意在强化监管,以利于完成山西由煤炭大省到煤炭强省的跨越,堵死私营小煤窑滥采滥挖、靠煤炭发横财的发家之路,同时彻底根绝矿难频发、矿主草菅人命的现象。对此,《能源》杂志记者曾向山西省煤炭厅及煤矿整合办求证,但未获证实。
不过,有媒体报道指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挂牌后即推出多项整合思路,希望保证各方既得利益不变。
但是,就在两个月前,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煤炭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全力推进山西煤炭产业整合:到2011年,山西全省煤炭矿井总数由2598座减少到1000座,到2015年减到800座;煤炭生产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单井规模由多数不足30万吨提高至90万吨,整合主体以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为骨干;按照计划,山西省拥有的煤炭企业数量将从现在的2200个变成100个。经过整合,到2011年,山西煤炭产能有望达到12亿吨。同时,山西国有大矿的产能占比将提升至70%以上。
煤炭资源整合“持久战”
事实上,山西省的煤炭整合工作早几年就开始了,而且一直在进行中,只不过此次煤矿整合力度、广度前所未有:承上,遵从国家“十二五”延续“建大关小”的思路;启下,真正实现全省煤炭产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彻底整饬乏范违规、问题百出的小煤矿。
山西省的第一次煤改是2003年的技术改革,第二次是2004年的产权改革,第三次是2007年提出资源整合,这一次,则是在第三次的基础上全面整合。
2004年的“煤炭产权改革”,被称为“山西煤炭生产历史上产业调整的分水岭”。当年,全省关闭了4000多座非法煤矿,并将年产3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关停,此举意在通过整合遏制频发的矿难。
2006年,省政府出台了《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让年产9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出局。那一次,是山西煤老板第一次“被整合”,整合的对象是规模达到30万吨以上的煤矿。同时,“采矿权价款”应运而生,整合后的煤矿从此每吨焦煤需缴费3.80元,动力煤则每吨1.50元。
2007年,山西出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鼓励国有煤炭集团重组、合并,以提高全省煤炭产业集中度。对私人的小煤矿,则鼓励采取国有煤企托管、兼并等方式。
当年,同煤集团就成功兼并重组大同、朔州、忻州3市23座煤矿。
2008年,山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10年全省矿井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内,使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
2009年4月16日,山西省政府下发“10号文件”,即《煤炭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这一次,山西成立了以省长王君为组长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组。工作组规格之高甚为罕见,足见山西之决心。
王君,这位煤炭工人出身的山西最高行政长官,2008年上任山西副省长伊始就公开表示:“不要带血的GDP”。此次煤矿整合,其雷厉风行的势头可以看做是王君早就蓄积能量、决意整饬山西煤炭乱局的彻底释放。
山西省政府规定,资源整合“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并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有鉴于此,以同煤集团为首的大型国有集团划分了18个主要矿区资源,成为旗舰企业,按照“一个矿区尽可能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兼并重组矿区内的各类中小煤矿。
国有大型煤企赢者通吃
在这场整合运动中,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挟天子令诸侯”,充分演绎赢者通吃之能事。而煤都大同再次扮演了“领军”角色,同煤集团则集“尖兵”与“主力”为一身。
大同市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牛焕军在接受《能源》杂志记者采访时介绍,大同市成立了由市长耿彦波为组长、副市长马斌为常务副组长、各区县和煤炭、国土、煤监、工商、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推进会,研究出台政策措施,确定了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四个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实行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周报制度,兼并主体与被兼并煤矿定期协商制度和现场办公制度,以确保“整体推进”目标逐步实现。
截止2009年8月17日,大同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已经全部批复并100%签约;共接管15座煤矿,其中:左云县1座;城区2座;永晋煤矿1座;浑源县5座;矿区5座;广灵县1座;主体企业进驻4座煤矿(左云县长春兴、草垛沟、高家窑、树儿里)。浑源县办理采矿许可证资料已经全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南郊区15座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资料已经上报区国土资源局;其它县区正在收集、准备资料。
同煤集团是大同煤炭大整合的最主要力量,它将兼并当地102个煤炭企业,占到大同被整合煤矿166座的63%。
同煤集团新闻办主任王有明告诉《能源》杂志记者,“同煤集团抢抓金融危机带来煤炭行业周期性深度大调整机遇,低成本扩张,跨地区发展,以高效快速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在继前几年成功兼并重组大同、朔州、忻州3市23座煤矿企业的基础上,2008年,同煤集团就组织人员调研了全省各区域13万平方公里范围内的煤矿企业541座,最后兼并重组了怀仁虎龙沟、山阴安平、平鲁圣源厚等10个煤矿企业,整合煤田面积129平方公里,扩充资源21亿吨,新增产能1295万吨,为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国进民退”乃大势所趋
国有大矿利用整合之机,资源储备迅速扩大。据获悉,此次整合中,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利用各地运销分公司,整合了100亿吨煤炭资源,整合产能达1.18亿吨;初步估计,其整合量约占山西总整合量的10%。2008年10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太工天成。2009年8月27日,太工天成停牌,等待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此外,潞安环能整合储量在10亿吨以上。
煤炭产能集中到国有大矿后,对于稳定煤价将起到重要作用。小矿产能被国有矿“内化”后,大矿可以通过自发限产来调节市场供应,而不再依赖政策。
就全国而言,未来小煤矿占比例大小,山西具有标本作用。但是,这些整合方式据悉并未得到众多中小煤老板认同。
有媒体报道称:目前,山西小煤矿原来的资源已经被划分给国有煤炭集团,虽然要经过评估,但小煤矿毫无话语权,“不整合就只有停产待毙”。
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不论是国有煤矿还是集体,民营,个体煤矿,只要是证照合法的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都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对他们的资产和资源给与补偿。
新出台的煤炭企业重组补偿机制为,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凡是在2006年2月28日之后向国家已缴纳资源价款的重组后的新企业,要退还该企业剩余资源量的价款,并按照原价款标准的50%给与经济补偿。在2006年2月28日之前向国家已缴纳资源价款的重组后的新企业,在退还剩余资源量价款的同时,按照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与经济补偿。
除了经济补偿外,煤炭企业也可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企业在新组建企业的股份。此外,对于重组后人员的安排,山西省的规定是,今后将采取考核上岗制度,凡是考试合格的工作人员都可以继续在兼并后的企业工作。
目前,山西国有大矿与待整合小矿的重组意向协议已经签约完毕。
法律问题面面观
大同市长耿彦波认为,煤矿整合难度很大,因为涉及产权、作价、人员安置等等,而部分产权不明晰,将是推进资源整合的主要障碍之一。
文 | 本刊记者 陶勇 发自太原、大同
军令如山倒。在山西省政府的强力推进下,煤矿整合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重组意向协议签署完毕的国有大矿与待整合中小煤矿,开始进入实际环节,进行谈判磋商,提出各自的利益诉求。
山西的资源整合工作对于全国而言,具有示范意义。有鉴于此,我们关注山西的煤矿整合,希望它能够为接下来的全国资源整合开一个好头。
中吕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从事煤炭法律事物的机构,2008年9月以来,该所启动了“关注煤矿兼并重组综合法律服务活动”,参加了许多有关煤炭整合的工作,并组织近20名律师参与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等企业以及40多家煤矿的兼并重组。
高剑生,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他在接受《能源》杂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签订框架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转让价款以及整合方式并没有确定下来,只能代表一个意向。“签订意向书后,才是真正谈判的开始。”
在高剑生看来,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简称“山西省政府23号文件”)尽管仍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色彩,但至少不发生与法律严重冲突的事实。然而,各地在执行政策时有的却有偏差。
2009年3月,山西某市颁布了《关于深化煤矿改革、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制和产业水平的实施意见》。高剑生认为:该文件具有“行政强权思想,且与法律冲突”——诸如提出包括租赁、托管在内的兼并重组模式,要求煤矿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把兼并重组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及其专业公司”等等。
中吕律师事务所参与过该市几家煤矿兼并重组,都是六证齐全、已经全额缴付资源价款的企业,和当地政府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可现在地方政府以“一次性能源国有化”为由,声称这些煤矿要么无条件被兼并,要么就关闭。而关闭就意味着要终止原合同,政府终止合同的理由是:“资源整合是不可抗力的”。
“我认为这并非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2004年省政府就提出‘资源整合、关小上大、能力置换、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的方针。之后地方政府与煤矿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现在却以‘资源整合是不可抗力的’为由,无条件终止合同站,这是站不住脚的。”
高剑生从法理角度具体分析了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中存在的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或者说难题。
以煤置股
同煤集团在兼并整合中小煤矿时,采取“挂帐控股、利润抵资”和“现金出资整合”等方式。但有的兼并主体企业,却仅仅采取“利润抵资”,即“以煤置股”的方式:收购中小煤矿51%的股权;但出资却非现金方式,而是在重组后让占权49%的股东(小煤矿主)生产相应数量的煤碳,把销售收入(利润)用来充抵收购51%股权的出资。在此之后,51%的股东(兼并企业)才开始享有受益权。
高剑生认为,“以煤置股”违背了“公司资本三原则”因而存在巨大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具体如下:
一,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二,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三,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我国《公司法》对资本的减少作出了严格限制。
“兼并企业收购51%的股权,却没有支付对价,这就意味着出资不到位,而出资不到位直接产生两个后果,一是影响兼并企业的股东地位;二是兼并企业有可能要为被收购的小煤矿承担因出资不实而产生的债务清偿责任。”高剑生指出《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而山西投资界的一位业内人士直截了当地指出,所谓“以煤置股”就是“零收购”,这严重违背市场原则。
采矿权作价之困扰
2005年山西省进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后,煤矿的采矿权大都重新登记为煤矿企业持有,这以后大量外省资本采用股权置换控股经营煤矿的方式进入煤矿,有的还是控股经营。
对这种以股权置换方式控股经营煤矿的形式,是否存在采矿权转让的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采矿权已成为法人财产,股权变更不发生采矿权变更。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变更,特别是51%以上的股权变更,采矿权也会发生转让。
高剑生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列入采矿权转让的范围。为此,股权转让就属于企业产权变更,而煤矿股权变更涉及到采矿权的变更,需要办理转让批准手续。
本次煤矿兼并重组,对于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来说,有并购谁、不并购谁的自由;但对于被并购的中小煤矿,却似乎没有选择权,甚至连交易价款都是由省政府晋政办发(2008)83号文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纠纷是难免的。”高剑生表示,在煤矿的财产结构中,采矿权是重中之重。因此煤矿的并购流转实际上是采矿权的并购。目前并购中争议最大的就是采矿权的作价问题。
本次煤矿兼并重组是在采矿权人有偿取得采矿权后的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的价值是要通过可比销售法或贴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确定。但高剑生认为,目前山西省的实际操作,却“很难行的通”。
主体身份不明晰
高剑生透露,中吕律师事务所先后介入了40多家煤矿的兼并重组,这些煤矿从产权关系看,个人经营的包括承包、转让、职工股、集资、隐名股东等等。但工商资料却有两套,一套是乡镇集体或国有企业,一套是预核准的股份制公司。价款呢,有的是实际控股人缴的,有的还是以原企业名义缴的;目前的实际经营人缴了采矿权价款,但没有正式的名份,虽然属于自己管辖的煤矿,但每年还得给国家缴承包费或租赁费,而且还约定不得转让。中吕律师事务所曾接触到一个煤矿,当地政府领导认定该矿是国有改制矿,但却找不到任何改制资料,工商局登记的资料显示还是国有矿。
从采矿权看,采矿权是煤矿的核心资产,产权关系明晰与否直接影响经营者和投资人的权益。可实践中,采矿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象大量存在;采矿权与股权冲突的情况也很常见。
从兼并重组模式看,按照“省政府23号文件”和山西省2009年8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企作为兼并重组主体时,必须绝对控股。而一些国企既不出资也不参与经营,干脆将股权托管给另一个股东,自己享受固定分红。
高剑生说,有的还将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混为一谈,“长幼”不分。
集团化经营是本次兼并重组的一个政策要求。山西省一些县为了整合而“整合”——成立一个集团公司将辖区内的煤矿统统收编统管,可集团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属下的各个煤矿同样具有法人资格。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是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从属公司。公司集团本身只是表明母公司与众多子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联系,其本身并不成为独立的法制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
但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中却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如前面提及的,几个煤矿成立几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然后将这些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股东,将几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或总资产之和登记为注册资本,造成子公司和集团公司财产混同。高剑生指出,这实际上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法》所禁止的。
第二种情况是,几家煤矿的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然后将几家煤矿挂靠在这家公司名下,就认定是集团公司。对此,高剑生也指出是错误的:“集团公司简单理解就是表明母子关系的一种特殊关系的组织形式,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血脉联系就是资本,而且这种资本的数额足以产生对子公司的控制力。”
隐身老板的“处置”
在中小煤矿中,存在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持股人现象。
企业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名义持股人)的现象。这也叫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规避法律规定或者隐蔽财产情况的行为,在兼并重组中就会遇到这种情况。
还有一种现象,是实际控制人不是控制股东,控制股东也不是实际控股人。
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法的概念,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两高”(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矿山安全事故中也提到过实际控股人。
但事实上,目前很多中小煤矿都是处于实际控制人手中,这些实际控制人大都是以缴资源价款或者是煤矿转让形成的。实际控制人不是控制股东,但他们虽然没有控股,却是以一种隐蔽的方式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而控制股东也不一定是绝对的控股股东。
“承包”等连带问题
根据国务院《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关于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的规定,各个煤矿是不允许承包经营的。即使签订了“承包”合同,也要按无效合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下同)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其中之一。然而实践中,不少投资人并没有因为“承包”经营的非法性放弃“承包”。
因此,现在的中小煤矿仍然有大量“承包”经营的历史遗留问题,参与煤矿兼并重组期间,中吕律师事务所就接到过法院这方面的判决。
高剑生举例说明:“承包”——再“承包”——开采矿有偿使用改革——股份制改造——因为未缴付“承包”费将煤矿判给原承包人,目前“承包”租赁遗留的问题主要有:
尽管经历了采矿权有偿使用和煤矿股份制改革,现在的煤矿经营者,仍然缴付“承包”费,有的还是缴付给村委会,这就涉及到村民利益,该如何解决?
目前一些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就是通过“承包“获得的,因为有“承包合同”,所以后来就缴采矿权价款,煤矿目前仍在村委名下,村委认可属于个人煤矿,那么,能否直接对“承包”人实施并购?
第一种情况, 2006年资源有偿使用改革,就是要解决煤矿两权分离的现象,改革后如果仍然存在的“承包”关系是非法的,村民收取的“承包”费也是非法的。那么,怎样处理清退“承包”费?如果这些“承包”费已经成为广大村民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那又如何解决?
第二种情况也许好办,因为实际经营人与煤矿形成的是一种投资关系,是实际控制人对煤矿享有的债权,被兼并主体是原采矿权人,而不是实际控制人。
此外,一些中小煤矿曾经进行了大量社会公益事业投入,比如修学校、建公路、修医院、建设村民饮水工程、支持农村文化活动建设等等,有的投资达上亿元。现在煤矿被兼并,他们要求把这些公益投入也算作煤矿经营性投入,结果产生较大争议。
整合之途路漫漫
煤矿整合中利益各方有得有失,难以兼顾“保全”;但路多歧而树多枝,有所弃才有所取,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作为:“煤老板”的转型再创业是化解难题的关键。
文 | 本刊记者 陶勇 发自太原、大同
郭环成是山西汾阳县曾经的煤老板,如今,是一个舍“黑”求“白”的新晋商。2008年,郭环成毅然放弃经营多年的煤炭产业,进军白酒行业,变身成了汾阳市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如今的酒老板郭环成认为,挖煤是挖资源的产业,煤是不可再生资源,总有被挖完的一天。而白酒是农产品转化和升值的产业。酿酒是汾阳地方的传统优势,作为土生土长的汾阳人,他想传承这一特色项目。
不过,未必所有人都像郭环成那样眼光长远。
温州商人“集体焦灼”
此次山西煤矿整合,煤老板们昔日的种种风光,最后将渐渐化为乌有。但他们的心态,却显得非常微妙。
《能源》杂志记者在山西太原、大同采访期间,接触了一些煤老板。但遇到的人不是退避三舍,就是讳莫如深,或者“避重就轻”、不愿直抒胸臆。但经过努力,有些不愿透露姓名与煤矿所在地、名称的煤老板还是委婉的表示了“心迹”。
“白粉价”买进的煤矿,却要以“白菜价”卖出,是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
山西古交县的一个煤老板面对《能源》杂志记者欲言又止,但还是忍不住抱怨:煤矿已经折价转让了,但却不能马上拿到全部现金,“这很不对等,简直就是强买强卖”。
最具代表性的是山西最大的煤老板——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董事长张新明。他把所属的几个煤矿打包转让给同煤集团,作价80多个亿,但据悉一位大型国企负责人则声称其最多值50个亿。
这里特别要提到的是,温州煤老板的尴尬处境:2005年,温州商人踊跃投资山西煤炭产业,温州资本曾被冠以“炒煤团”,总额上百亿元;这些煤矿投资者有一个共同特点,只要有利可图,就不惜代价。山西省的中小煤矿一年平均生产期只有三、四个月,但丝毫没有影响煤矿投资者的信心。“一页半纸,就完成了一座煤矿的交易,几乎没有什么风险意识。”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剑生如是说。
现在,温州人在山西投资的500多座煤矿全部要被国有大型煤矿兼并或收购,按照山西省的有关政策,此次小煤矿被并购的补偿分三块,资产、已缴纳矿山资源费的返还和其他损失补偿,加起来每座投资亿元以上的小煤矿能得到5000万元—8000万元的补偿。为此,有媒体报道:温州商人已经“陷入集体焦灼”。因为不少温州商人往往肩负更多小股东们的责任,他们投资的钱是大家凑起来的;目前的情况不太乐观,如果投资不能收回,就很难给方方面面交待。
在太原迎泽宾馆,萍水相逢的一位温州籍煤老板给《能源》杂志记者诉说苦衷,自己刚刚承包下一个煤矿,井架、设备等等基建完成后未及开工便不让干了,血本无归。
资本多元化出路
随着煤老板的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山西将会闲置成千亿元的资金,这巨量资金的投向颇受关注。用山西官员的话来说,“涌向哪个行业都是灾难”。的确,如何利用煤老板闲置资金,已经成为一道全新的命题。
2009年8月,山西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鼓励类投资领域的意见》。重点是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铁路、桥梁、城建、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和城市公交、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领域。该《意见》明确提出,民间资本投资将得到土地供应、财政扶持、税费优惠等九方面的政策鼓励。据了解,出台投资政策是避免这些热钱过多地炒作房地产行业。
除房地产业外,煤老板熟悉的能源领域也是他们感兴趣的投资方向。媒体已有报道,一些煤老板开始奔赴新疆、内蒙古、陕西等地,承包煤矿、油田、气田。宛如他们当年承包山西小煤矿一样。
有媒体提醒,各资源省在“迎娶”这些山西民间资本之前,应合理引导,周全规划,如果等到小煤矿、小油田、小气田出现“山西综合症”,再来考虑整合,那必然又是一项艰难工程。
投资界人士指出,在山西倡导转型发展之际,为这些人寻找转型产业,已经不仅仅是山西省政府需要考虑的。澳大利亚麦克理银行中国区的总裁翟隽,就批评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民营资本运作的渠道。
“把钱留在山西。”山西物流专家指出,目前山西在低价输出能源的同时,却高价从外省采购生产生活资料。每年数百亿批发采购资金外流,对山西投资者也是一个机遇。如果能有一个辐射全省,统领全省的现代商贸物流航母企业,把这些钱留在山西,这些投资者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
事实上,现在越来越多的山西煤老板也正在积极尝试转型创业,旅游、餐饮、食品、饮料、农业、环保、物流等领域已经呈现昔日“煤矿大亨”的身影。
据悉,山西煤老板“由黑转绿”投资旅游业,成功兴办了“皇城相府”、“介休绵山”文化生态旅游实业集团等。清徐县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吕梁市种植经济林、孝义市发展养殖业、还有运城的饮料业、忻州的房地产业等等。最近还有煤焦企业家转投高科技领域,将电子商务运用到能源领域,建立了“中国煤炭信息网”。
兼容并包才能前行
长治市政府为了确保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采取了比较“高明”的做法:专门聘请了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继军为首的30名法律专家教授,组成法律顾问团参与到煤矿兼并重组中,为兼并重组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提供法律支持。
据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渊智表示,他们具体的工作就是为企业签订兼并协议提供示范文本,为企业签订协议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同时也为新煤矿企业的组建提供法律服务。
但院长王继军的说法“口径”有些不同:“我们是站在政府的立场上的。”
“整合关闭分两批,一批今年年底关闭,一批明年年底关闭(资源尚未枯竭)。”王继军告诉《能源》杂志记者,国有大矿与待整合小矿的重组意向协议落实起来遭遇的主要麻烦是补偿标准的问题。整合中,各方利益不能完全兼顾:“有的是政府吃亏,有的是兼并主体企业吃亏,有的是被兼并整合的矿主吃亏。”
2009年10月,山西省政府出台的具体补偿标准是: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187号文实施前缴纳资源价款的,按照百分之百给予补偿。2006年2月28日之后缴纳的价款,按照百分之五十补偿。
事实上,有些资源条件比较好的小煤矿,大多不愿意以低价出售,而这又是国有企业争夺的主要并购目标。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对于部分特别优质的资源,有些国有企业最终不得不以高于指导价签订兼并协议,但高价的部分出现在协议的附件里,向上申报时只呈送主本,以便通过审批,形成所谓“阴阳合同”。
王继军说,长治市去年政策性关闭了105个不符合开采条件的煤矿,这次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法律推进”方针,按照“符合方向、绝对控股、落实安全责任、处理好群众利益”原则,进行兼并重组整合。
长治市参与兼并重组整合的企业21个、煤矿有292座;兼并重组后保留9个企业、矿井106座,整合后的煤炭企业将全部实现机械化,单井生产规模均在90万吨以上。
对于补偿问题,王继军说,2005年山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根据地下储量收费,现在,按照1:1.5退给被兼并整合的中小煤矿矿主。除政策性关闭外,兼并整合的中小煤矿矿主可以折价卖出煤矿或以煤矿入股整合后企业。
不过,王继军也表示,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样,他们只参与长治市的整合工作。
“资源价款政府已经退还,应该没有问题。”王继军说井架、设备等基建投入作价要和矿主谈判,“应该能谈得通”,因为,基本建设每万吨投入多少有市场价,开采年限等长短不一样,并购价格也不一样。比如,一般核准政府开采10万吨,但不少煤矿都过度开采,达到15万吨甚至20万吨。价格谈判也会因地制宜,不过,王继军透露,最近长治市将要出台一个办法,来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针对补偿问题,大同市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朱焕军的观点比较中性:“大企业想少花钱,小煤矿想多要钱,这个矛盾不好解决,具体事情办起来比较困难。”
优势互补才能双赢
深圳创投同业公会会长王守仁是土生土长的山西人,曾在太原市政府与山西省政府供职十数年。获悉煤矿整合中的“以煤置股”方式后,王守仁忿忿地说,“那就是赊账,买了人家鸡不给钱,等鸡下了蛋卖了再给人钱。
年近古稀的王守仁很为煤老板鸣不平:“在我国近几十年的经济发展中,煤老板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谈到煤炭腐败时,他说,“煤老板官商勾结是没办法,我们买菜从来就不贿赂卖菜的嘛。”
王守仁认为煤老板缺乏行业组织,应该成立煤炭产业企业家联合会,制定行规行律,以此来规范企业行为。还提出应该利用国内外高校对煤老板进行培训。“现在煤矿被收了,静心的读两天书,提升能力,增加知识,树立现代意识,这样才能在二次创业中立于不败之地。”
王守仁表示,同类煤矿在一定规模下,通过股权并购的方式,整合一起。这样的好处就是企业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规划、人力资本,销售渠道可以发挥最大效益,不至于造成重复的浪费。但这里涉及到几个问题:集团怎么管理?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内部的股权结构怎么设置?职责和执行程序怎么设置?“如果变成拼凑,一样造成很大浪费,还不如人家自个干呢。”
王守仁认为,吸收民间资金进入整合后的企业,很重要的问题是内部运作机制,民间资金是商业性的,政府的财政资金不是资本,本来两者是相排斥的,怎么样能够兼容?必须以盈利为目的。核心是政府的资金必须资本化。大股东如果是国有企业,总经理必须向社会公开招聘,由懂煤炭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团队来管理企业。既要克服国有体制僵化、效率低下的毛病,又要避免民营企业不遵守规则、或违背规则的做法。这两者如何结合在一起,是山西煤矿整合的重大课题。很重要的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来帮助谋划,甚至全国选贤,制定方案、实施办法。
“关小”之殇
关停小煤矿,各省纷纷重拳出击,在国家标准线的基础上提高各自的门槛。但是在追求数量骤减的同时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文 | 本刊记者 张娜
就在山西省煤炭强力整合拉开帷幕之时,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的新华四矿发生了“9•8矿难”。随后的几天里,河南省的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都人心惶惶。
一方面救援在继续,死伤矿工的人数也不断增加;而另一方面,一场新的关停小煤矿的战役也重新打响了。
就在“9•8矿难”前的20天,河南省煤矿安全工作暨监察执法集中行动动员会召开,会上通报了河南省关停小煤矿的成果,“上半年,全省共发生煤矿伤亡事故24起、死亡39人,煤炭百万吨死亡率0.48,比全国平均水平0.926低48.2%”。然而,仅“9•8矿难”已经出现了79名遇难和失踪矿工,超过上半年的总和。
“大事故出现后,把整合、关停的小煤矿从15万吨提高到了30万吨。”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助理王荣海接受《能源》杂志记者采访时说。
据王荣海介绍,河南省关停15万吨小煤矿的任务已经完成,关停了近80%,其余的20%也在整改之中。
然而,此次矿难迫使河南省政府不得不重拳出击,再次提高了小煤矿准入的门槛。政府已令当地157个矿井停产整顿,全省已有646座矿井受到影响,停工整顿将持续到10月20日。
命令已下,感到压力的不仅仅是政府,还有当地整顿范畴内的小煤矿和进行验收的部门。“省煤炭工业厅已经撤销,现在没人敢下去验收,谁去了以后出了事就是谁的责任,现在正在磨合此事。”河南省某不愿具名的相关人士对《能源》杂志记者表示。
河南省只是一个缩影,即使没有平顶山“9•8矿难”,关停小煤矿的工作依旧在全国进行得如火如荼。矿难只是加速了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全国“关小”进行时
按照“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年底,全国小煤矿数量将不足万座。
2008年10月,国家曾出台过一个“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表,其中称现有小煤矿14069座,将关闭2501座,整顿1616座,最终保留9952座。
据《能源》杂志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朝林介绍,我国主要产煤省区的煤炭产业集中度越来越高,山西、内蒙古、陕西、河南、山东、贵州、黑龙江等主要产煤省都进行了强有力的煤炭企业整合重组。特别是山西省,整合力度最大,关停产能最多,整合后企业规模很大,有可能多个企业进入全国煤炭行业十强之列。
“‘十一五’规划刚公布时,省里非常重视,由河南省工业信息化厅的煤炭管理办公室组织,组成了10个工作队,抽调100多人下去一个矿接一个矿地检查。”王荣海介绍说。
王荣海口中的“十一五”初的那两年,确实力度比较大。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共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煤矿、非法采煤窝点1.7万处次;共关闭小煤矿11155处,约占2005年初全国小煤矿数量的45%。
其实,“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煤矿分前两年和后三年两个阶段,后一个阶段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为起始。2008—2010年被称为“三年攻坚战”。
这三年的具体做法是这样规定的:将“十一五”后三年整顿关闭小煤矿最低控制目标、整合改造和大集团收购兼并小煤矿数量、目标落实到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了各省整合后的煤矿最低规模标准。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
于是,以山西、内蒙古为代表的产煤大省掀起了又一轮的关小建大热潮。
山西省在国家规定的30万吨的基础上更进一层,提出到2011年全省将只保留1000座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炭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年产300万吨,单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此标准超出了国家规定的3倍以上。
内蒙古的情况则好一些,因为内蒙古新建煤矿比较多,所以可以从源头提高要求,比如其规定:新建井工煤矿要达到年产120万吨的规模,新建露天煤矿要达到年产300万吨的规模。可见,新的要求已经远远超过了要求整改的规模标准。
据悉,内蒙古煤矿平均产能已达到70万吨以上。李朝林介绍,内蒙古实施的是“一步到位”战略,提前完成了小煤矿关闭目标,关闭数量由原定的312处增加至812处。
相比而言,陕西省的关停则没有那么顺利,因为其实际情况比较特殊,30万吨以下小煤矿占全省煤矿总数的93.3%,产量更是占省属煤矿煤炭产量的三分之二。
总之,每个省都有各自的具体问题。但随着“十一五”末的临近,像陕西这样小煤矿比较多的省份也纷纷开始重点出击了。
“这两年整合确实在加速,我们2006年给晋煤做规划时,仅仅是他们自己在整合,比如一些新矿的开发,一些产业链的延伸,拓展煤化工等,但现在他开始把触角伸向了周边的小煤矿。”仁达方略管理咨询公司副总经理伍晋明对《能源》杂志记者表示。
关停数量不是重点
“对于小煤矿现在的规定是‘十一五’末达到一万座以下,其实,关停关键并不在数量上,而重点应该是整治条件,条件能达到就运行,条件不能达到就要关停。全国要减一万个也好,一千个也罢,单纯从数量上讲不是很科学。”乌荣康对目前全国的关停小煤矿情况表示担忧。
乌荣康,大学开始就与煤炭打交道,从安徽煤炭工业公司副总指挥到当时的国家煤炭局经济运行中心主任、中国煤炭企业协会会长,再到现在的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顾问、技术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煤能源独立非执行董事,他已经做了40多年的煤炭工作,对煤炭行业的情况如数家珍。
“关停不是一纸文书、一个数据就能完成的,而是需要大量的工作,如果做不好将引发上访等社会问题。”乌荣康说。
乌荣康所说的标准,主要在于相应的技术配备和人才储备上,“可以制定一个方案,需要多少技术员、多少有经验的工人等,而且必须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配备一定的人才,如果都是不懂行的,给他最先进的技术装备还是不行,如果有这个条件小矿也可以开,如果没有这个条件大矿也不行”。
的确,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职工文化技术素质偏低的现状比小煤矿的存在更值得关注。
陕西省煤炭局就做过这样一项调查: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专业管理人员仅为22%,不少乡镇煤矿没有1个中专以上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铜川市平均3个乡镇煤矿不到1个专业技术人员。全省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采掘一线工人中技校毕业生仅占4.77%,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58.1%,采掘一线农民协议工占95%以上,能连续在一个矿工作两年以上的熟练工仅为26%。
正是这种3个矿才有1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使得煤矿问题层出,而并非单纯是因为小矿的产量小。
各地的煤炭管理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于是,纷纷启动了矿长培训制度,但是,乌荣康提出,“矿长合格了,副矿长不一定合格,副矿长合格了下面的主任也不一定合格,目前急迫的是整体人员的合格”。
而各省的情况又不同,乌荣康介绍,湖南、江西、四川等山区可能只靠挖煤吃饭,关停后工人就没地方工作了,这样就会产生一种矛盾。而且,这些地区煤炭本来就很少,煤矿是当地的支柱产业,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关掉了又不能拆,就造成了资源浪费。
“不能搞一刀切,不符合条件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一定马上关掉,可以进行整合和改进。利用大矿帮助小矿,国有煤矿帮助民营煤矿等方式逐步改造。”乌荣康说。
李朝林也对《能源》杂志记者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他说:“要根据当地的资源情况,煤炭企业宜大则大,宜小则小,我不赞成凡小煤矿都要关闭的做法,要从整个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来考虑。在资源状况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把煤炭企业做大;资源条件不许可,就把企业做小一些,不能一概而论。”
“有的地区煤炭资源太少,建成大煤矿肯定是劳民伤财、得不偿失。如果不具备建大煤矿的条件而盲目地建大煤矿,不仅不会受到什么好处,而且还会造成人、财、物的巨大浪费。”李朝林说。
规划应更具体
在一片红红火火的关停景象背后却隐藏着各种问题,比如平顶山“9•8矿难”,这些矿本是整改的对象,但为什么会出现各种违规行为?
李朝林解释说:“一些小煤矿虽然在企业名录上会销声匿迹,但在实际产能上有可能会在幕后存在。因为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而是被迫关闭,小煤企也想通过偷偷摸摸的手段收回成本,掠取利润,这就为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或许,这就要求各地政府工作更细,规划和步骤更具体。
“这需要在小煤矿的退出补偿机制上多做点工作,尽量让国家、企业、个人都得到合理的利益回报。”李朝林说。
其实,对于煤炭的政策,不管是关停小煤矿,还是建设亿吨级煤炭集团和打造13大煤炭基地,都存在同样的问题。
乌荣康说:“组建6—8个亿吨级煤炭企业提了几年却依旧只有2家,原因在于缺乏一个导向性的规划。我国的煤炭资源这么丰富,组建6—8个亿吨煤炭企业是有可能的,但是规划中没有明确提出是哪6—8个,没有提出要怎么组建,国家给哪些政策和优惠等等。”
“如果没有具体的手段和措施,‘十一五’的煤炭规划很难完成。”乌荣康说。
而且,即使是被整改和整合的小煤矿通常都是归属在大型国有煤企的下面,又会出现各种新问题。比如整而不合,甚至有些直接就是代管,大企业只收取一定的分红,同意小煤企挂靠在他的名下,其他都不管。
从今年5月起,伍晋明和他的团队用3个月的时间出了一份《煤炭企业集团并购重组后的管理整合》报告,其中也吸收了其以前做的一些项目的经验和资料,比如晋煤、兖矿、陕西煤业化工等。
报道的开头写道:在政府和企业的双重推动下,煤炭行业的并购重组愈演愈烈,但是在并购重组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只停留在表面化而没有进行更深层次的整合。因此,在煤炭企业的整合过程中,要进行战略、组织与制度、财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品牌等方面的深度整合,才能产生协同效应,实现重组的目的。
伍晋明说:“中国关停小煤矿和组建大型煤炭集团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提高竞争实力,但是中国煤炭企业技术落后,单产能力低,人员多效率低,规模小效益差,产业集中程度低等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些问题煤炭企业应该通过并购、重组、联合,向大型化、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这也就要求必须有非常具体的规划步骤,而不仅仅是一个目标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