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为规范矿业权流转,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减少煤炭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前内蒙古专门出台了煤炭资源划配的有关禁令。
作为全国最大的煤炭基地之一,近年来内蒙古的煤炭产业发展迅猛。2008年,内蒙古的煤炭产量已达到4.57亿吨,同比增长30%。预计2009年内蒙古的煤炭产量将达到5亿吨左右。
为规范矿业权流转,在新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中,内蒙古严禁非法转让矿业权,规定企业想转让所配置的煤炭矿业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且应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和自治区政府批准。凡是未经自治区政府批准转让探矿权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采矿权。
同时,对已经取得煤炭探矿权的项目,如果需要转采矿权,也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设定的煤炭资源配置条件。
根据新规定,内蒙古严禁大矿小开、占而不开、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为杜绝圈占资源的现象,内蒙古还规定煤炭转化、配套项目应得到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除了必须按协议确定的条件开工建设外,建设进度也符合到自治区的规定。如果项目未能如期建设或不能开工,所配置的煤炭资源将被依法收回。
为保护生态环境,内蒙古还严禁配置与开发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地、国家公园等明令禁止开发的区域内的煤炭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