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资本曾被冠以“炒煤团”,但今年随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一纸通知,温州人在山西投资的500多座煤矿全部要进入被国有大型煤矿兼并或收购的行列。目前,大部分在山西投资煤矿的温州老板已经悄然离开山西,仅留下小部分投资者还在苦苦等待当地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相关补偿,温商500多座煤矿500多亿元投资,不知道还能得到多少回报。
在这则新闻的背后,我看到了很多幸灾乐祸的评论,大体的逻辑是:煤炭资源本就该收归“国有”,温州佬凭什么拿去发财?市场本来就是有风险的,没让他们把暴利都吐出来就挺仁慈了,何所谓补偿?让人哭笑不得的是,经常大骂国有石油电信等企业,以及对野蛮拆迁极为愤慨的,很可能恰是同一批人。那么,为何在煤炭投资者身上,评价原则就统统改变了呢?这算不算一种畸形的人格分裂?
如果我们愿意抛弃对“煤老板”的固有偏见,就不难发现像温州“炒煤团”这种民间投资者,与依靠权力或依靠暴力取得煤矿经营权的违法攫利者不是一回事。我坚持认为,对煤老板的评价,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仅以想象情绪笼统做出格式化判决。犯法了,就应该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没犯法,则合法的暴利也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不能说因为你太有钱了所以你肯定是有罪的。
理性观察眼下煤炭领域的“国进民退”,最鲜明的特征就是政府主导性。政府一纸通知之下,煤矿唯一的“合法性”,只能由其规模来决定。达到规模了,无论你曾经发生多少矿难,或者存在多少问题,都可以光明正大地存在;相反,无论你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多少投入,是否发生过矿难,只要你规模不够你就通通“不合法”。这样的“国进民退”能说是公平的吗?对那些一直遵法而为的煤矿经营者而言,这难道不是一种“制度的羞辱”?
虽然在理论上“国进民退”确有遏制矿难频发的功效,但是就目下而言,至少没有统计数据可以支持这一理论功效。国有煤矿与民营煤矿的矿难发生率,有谁做过具体的统计?国有煤矿不是照样发生矿难吗?那些动辄死伤数十上百的,有多少恰恰是国有煤矿?尤为吊诡的是,既然我们如何关注减少矿难,那么在决定一座煤矿是否可以继续生存下去时,为何又仅仅只考核其规模,而完全不顾及其历史上的安全业绩,也不去考核其事实上的安全投入?
当然,对很多人来说,煤矿的“国进民退”让他们感到兴奋的,倒不是理论上的矿难减少,而是那些私人煤老板们终于不再能大发煤炭财了,所谓“煤矿早该收归国有”大概就是此意。可是,我想说的是,煤炭资源的所有权从来就是“国有”的,所谓“收归国有”只是一个伪问题;现在“国进民退”中“收归国有”的,不是煤炭资源的所有权,而是开发权和经营权。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凭什么说煤炭开发权一定只能由国字头企业持有呢?而且,除非“国有经营”采取全民分红制,否则煤炭“国进民退”对公众最大的影响,应该是承受垄断价格,而不会是享受垄断福利。
房地产领域不允许野蛮拆迁,煤炭领域当然也不允许野蛮兼并,私有财产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政策的改变不能毫无原则,更不能摒弃程序公正。当政策频繁变化成为企业最大的经营风险,其实只会倒逼企业更加关注短期利益。小而言之,这是煤矿安全投入始终难以到位的重要原因;大而言之,企业家精神的严重缺乏其实也可以从中找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