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1979年
国民经济调整
由于“左”倾思想没有根除,“文革”之后我国经济工作中出现了以盲目追求高速度、高指标、过度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的“洋跃进”,造成1977年至1978年经济工作的严重失误。1979年4月中共中央确定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新八字方针,全面调整国民经济。从1979年至1980年,国家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集中精力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投资,增加农业贷款,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发展集贸市场,保障农民家庭副业;二是加快发展轻纺工业,调整轻重工业比例关系;三是坚决压缩基本建设,使基建规模与钢材、水泥、木材、设备、资金等供应能力相适应;四是调整国民收入基金比重,改善人民生活;五是调整整顿企业,关、停、并、转了一批效益差的企业,调整各企业的领导班子,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六是控制人口增长,解决好劳动力就业问题;七是严格遵守财政、信贷、物资、外汇四大平衡原则。1979年到1980年还对经济体制作了一些改革,允许多种形式的经济所有制和经营方式并存,在城乡推行多种经济责任制,注意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但是,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到1980年10月近两年时间内,国民经济失调的状况仍没有调整过来。从1981年起,中共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作进一步的调整,实行以下的方针政策:一,把压缩基本建设规模作为进一步调整的中心环节;二,缩短工业战线,关、停、并、转一些生产条件不足的企业;三,继续推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四,继续实行特殊政策,优先发展轻工业;五,紧缩非生产性开支,消灭财政赤字;六,正确处理调整与改革的关系,推进有利于调整的改革。到1983年,新的经济调整基本完成,基本上解决了过去20多年来形成的国民经济比例失调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合营企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合营企业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以及保障外国合营者的合法权益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是在我国境内举办合营企业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利于合营企业的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促进了我国的对外开放。
1980年
民航管理体制改革
1980年5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关于民航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了便于对民航实行企业化管理,空军不再代管民航总局,民航的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由民航总局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建立经济特区政策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试办特区。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将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设置经济特区的建议,并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兴办特区工作全面展开。我国的经济特区是由我国政府自主管辖,实施特殊的经济政策、特殊的管理体制,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国外资金进行经济建设的区域。建设经济特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措施,它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特区,特区行政机构由中央直接管理,或授权地方负责,国家给予地方更多的经济自主权;特区对外来投资者执行优惠的政策,在税收、土地使用、货物进出口、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给以照顾、方便;特区产品主要外销,与国际市场的联系十分紧密;特区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吸收利用外资,经济主体是“三资”企业。经济特区的创办,便于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便于利用外资,增加了财政收入,扩大了出口创汇,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恢复中国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代表权
改革开放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间的金融合作。1945年12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时,中国是创始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席位一直由台湾当局占据。198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同年9月,国际货币基金理事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单独选区,并增加一名中国执行董事。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理事,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法席位得到恢复后,世界银行理事长麦克纳马拉等人专程来华商谈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世界银行代表权问题。经双方努力,在许多友好国家支持下,1980年5月15日,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正式决定恢复中国在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的代表权。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参与世界银行理事会事宜。
颁布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居民的收入不高,以往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高的居民将会逐渐增多,开征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成为现实需要。《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对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工资、薪金每月定额减除800元,作为本人及其赡养家属生活费及其它必要费用,只对超过800元的部分征税。这样,需要纳税的只是少数人员。
1981年
“六五”计划
1981年是实施“六五”计划的第一年。“六五”计划编制开始于1980年。1980年国务院提出了从1981年到1985年“六五”计划的基本轮廓和主要指标。1981年3月,国家计委提出了拟定“六五”计划和十年设想的初步意见。1981年11月,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六五”计划在指导思想和具体安排上要有大的转变,要充分体现调整国民经济的要求,走一条新路子。“六五”计划经过反复修订,1982年12月经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六五”计划基本任务是继续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进一步解决过去遗留的各种问题,争取财政经济根本好转,为80年代后五年的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六五”计划的特点是强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经济发展战略开始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转变。“六五”计划的主要指标是:工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4%,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4%,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4%,国民收入年均增长4%(在执行中争取达到5%),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年均增长4.1%。“六五”计划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工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1%,农业总产值(包括村办企业)年均增长11.7%,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0.8%,国民收入年均增长9.7%,全国居民人均消费者水平年均增长8.8%。
成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设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慕华为主任。1973年,国务院曾设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但它作为一个临时性机构,与所担负的长期艰巨的任务不相适应。设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就是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协同国家计划委员会编制国家人口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培训干部,落实节育措施、科学研究和药具生产供应等工作。
1982年
“中央一号文件”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并以“中发1号文件”转发。《纪要》肯定了各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到户,包干到组、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承包到组、到户、到劳力,只是体现劳动组织的规模大小,并不一定标志着生产的进步与落后,文件要求必须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对于农业商品流通,文件要求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粮棉油仍坚持统购统销。文件还要求农村供销社要实行改革。另外,文件还对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生产条件、发展农业科技、农村的思想政治工作等作了规定。“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推进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十二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邓小平在致辞中提出,中国要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总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坚持和完善对外开放。中国特色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颁布商标法
1982年8月25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建国以来,我国在商标方面的立法有两次,一是1950年7月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二是1963年4月修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求,需要加以增订、修改或补充。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并征求了各部门、各地方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侵权行为,是健全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商标法》把保护商标专用权提到了重要位置,商标管理,商品质量监督,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商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也是我国《商标法》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商标法》改变了以往全面注册的办法,要求企业根据专用的需要,自动提出申请注册,以取得商标专用权。同时,对于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少数商品(如药品等),仍然规定了必须使用商标并申请注册。《商标法》共有八章,分别是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商标法》的颁布与实施,对规范市场竞争有重要的意义。[page]
1983年
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利改税”是我国国营企业由上缴国家利润改为国家征收税收的形式的简称。1979年,为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国家开始进行利改税的试点工作,对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原来上缴的利润采取税收的形式收归财政。1983年6月1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之后,国营企业利改税在全国试行。利改税分两步实施,第一步是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税利并存,规定根据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国家按核定的比例留给企业,其余归国家财政。企业以四种方式上缴国家的利润,即递增包干上交;定额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以调节税方式上交。对小型国营企业则实行单一的征税制度,征收8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第二步是彻底取消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利润形式,从利税并存转到以税代利,完全实行了单一的征税制。第二步利税改革从1984年10月1日起推行,对国营企业征收的税种有所得税、调节税、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盐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11项,其中前7项从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后四种地方税也陆续征收。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解决了第一步改革中税种单一、税后留利仍实行分成或包干办法、没有必要的地方税种等问题,使税收体制更加合理。推行利改税,转变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现象,稳定了国家财政收入,也使企业的留利固定下来,调动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农村撤社建乡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提出人民公社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实行生产责任制、政社分设。改革开放前的20多年中,人民公社体制暴露出种种弊病。1978年8月,四川省广汉县开始了改革人民公社体制的试点工作,将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成立乡政府;取消生产大队,改设行政村。政社分设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普遍推行。政社分设就是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实现政权机构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分离,将人民公社中属于政权的职能分离出去,建立乡镇政府。于是,全国开始了撤社建乡工作。对于公社原有的经济职能,有的地方建立了农工商联合公司,有的地方仍保留人民公社作为经济实体,有的地方建立了跨社跨县的联合经济组织。撤社建乡。经过两年的改革实践,到1984年底,全国农村建立乡镇政府91171个,取代了之前的56000多个人民公社。1985年5月,全国完成了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年底共建立乡镇政府91138个。政社分设,我国建立了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新型组织体系,使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得以确立。政社分设有利于推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1984年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必须按照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总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以利于更好地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决定》认为,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已经经过了几年的酝酿和实践。正在世界范围兴起的新技术革命,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一种新的机遇和挑战,改革是当前我国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决定》提出,改革就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决定》指出,应该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一次深刻改造。《决定》要求,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的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起用一代新人,造就一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干部的宏大队伍。加强党的领导,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推动了新一轮改革浪潮。
环保委员会成立
1984年5月8日,国务院作出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宣布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出规划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负责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工交、农林水、海洋、卫生、外贸、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负责做好本系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上述各部门都要设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都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工业比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省、市、县,可设立一级局建制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区、镇、乡人民政府也应有专职或兼职干部做环境保护工作。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做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由李鹏任主任,宋平、李锡铭、赵东宛、赵维臣任副主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受污染和自然环境被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成立,进一步推动了全国的环保工作。
颁布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专利法》共有八章,分别为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附则。《专利法》是建国以来首次制定的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受到广大科技人员的拥护,显出巨大的生命力。《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改变某些科技单位长期以来不讲效益,不求创新和在低水平上大量重复研究的现象,具有重要的意义。《专利法》有助于引导和鼓励科技人员重视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注意和关心研究成果在经济建设中的推广应用。《专利法》还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加速研究成果向生产的转移,提高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改变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成果,坐等、抄袭别人的创造发明等“吃大锅饭”的思想。
改进计划体制暂行规定
1984年1月11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这是适应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发展的一个重大步骤。三十多年来,我国依靠计划经济,集中大量财力、物力、人力,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计划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主要是:集中过多,管得过死,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和比重过大,忽视市场调节;在计划管理中,不善于运用价值规律和经济调节手段。这种体制,严重地束缚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经济的发展缺乏弹性和活力,必须进行重大改革,才能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新形势。《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全部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也是实行计划经济的重要形式,市场调节是计划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改革计划体制的基本方向和原则,应当是把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并自觉利用价值规律,更多地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只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大量的一般性经济活动应当实行指导性计划,而且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和经济法规促其实现。指令性计划也必须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和运用经济手段。对于那些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可以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要求改进计划体制的重点是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并注意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1985年
国有企业实行“拨改贷”
“拨改贷”即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的简称,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1979年“拨改贷”首先在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省市及纺织、轻工、旅游等行业试点,取得较好的效果。1980年国家又扩大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的范围,规定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贷能力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拨改贷”改革。经过总结后,1985年1月起,“拨改贷”在全国各行业全面推行。“拨改贷”就是原来实行的列入国家算由国家直接无偿拨款的基本建设投资,除无偿还能力的项目外,改为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解决。实行“拨改贷”的原因是,我国长期实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预算无偿拨款,缺乏经济效益,为加强建设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提高投资收益,国家推行了“拨改贷”。“拨改贷”全面推行后,国家对行政事业部位等非营业性的无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仍实行无偿投资,这样,国家预算内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分成预算内拨款投资和预算内“拨改贷”投资两部分,两种资金在建设银行分列账户,分别管理,分别核算。实行“拨改贷”后,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加重了企业负担,企业面临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
开辟沿海经济开发区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时,就考虑在经济发展战略上采取分区指导、有前有后、互相促进、互相带动的方针。1979年,国务院决定在深圳等地设立四个特区。1984年,国务院决定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14个沿海城市和海南岛。1985年,国务院决定在沿海地带开辟对外开放区域,开放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闽南东南。1988年,沿海经济开发区进一步扩大,山东半岛、辽东半岛以及河北和广西等沿海地区的一些市、县、镇都成为沿海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为全方位对外开放奠定了基础。
科技体制改革决定
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现代科学技术是新的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和决定性的因素,应当按照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尊重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对科学技术体制进行有步骤的改革。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运行机制方面,要改革拨款制度,开拓技术市场,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国家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病;在对国家重点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的同时,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使科学技术机构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在组织结构方面,要改变过多的研究机构与企业相分离,研究、设计、教育、生产脱节,军民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况;大力加强企业的技术吸收与开发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的中间环节,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合,并使各方面的科学技术力量形成合理的纵深配置。在人事制度方面,要扭转对科学技术人员限制过多、人才不能合理流动、智力劳动得不到应有尊重的局面,造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科学技术成果迅速地广泛地应用于生产,使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大大解放科学技术生产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后,全国科技战线出现了改革的新形势。[page]
1986年
“七五”计划
1986年是我国实施“七五”计划的第一年。“七五”计划从1983年开始研究编制。1985年9月中共中央十二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七五”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总要求,遵循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总方针,继续推进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管理体制由旧模式向新模式转变。“七五”计划的主要指标是:工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6.7%,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4%,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5%,国民收入年均增长6.7%,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年均增长5%。“七五”计划实施期间,我国经济发生了迅速发展与治理整顿,经济增长出现较大的波动,不过仍然超过“七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工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1.3%,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4.6%,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3.1%,国民收入年均增长7.5%,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年均增长3.1%。“七五”计划的完成,为20世纪90年代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
改革劳动制度
198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时指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改革国营企业招工制度的暂行规定》都要认真落实,我国传统的劳动用工制度开始改革。
第一家国有企业宣布破产
1986年8月3日,国有企业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宣布破产,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家破产的国有企业。沈阳市防爆器械厂是1966年成立的一个街道小企业,后来被市里上收,变成了市属“大集体”,隶属沈阳市拖拉机制造总厂。此后,经营管理极其混乱,损失浪费严重,领导班子中出现了“败家子”,企业素质整体太差,开始连年亏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破产事件,打破了社会主义企业不会破产的“禁令”,对人们的传统观念造成很大的冲击,表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企业自负盈亏、优胜劣汰势在必行。沈阳防爆器械厂的破产,对一些长期经营不善、管理无方、多年亏损的集体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了前车之鉴。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破产,表明破产将是一些长期亏损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有利于消除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和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弊端,有利于保护国家财产,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之间展开竞争。这对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沈阳防爆器械厂倒闭后,国家对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和生活出路作了妥善安置,对资金财产作了合情合理的处理,对有违法乱纪和负有经济责任的人员进行核实追查。
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
1986年12月3日,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一次代表大会暨全国先进个体劳动者表彰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同时正式成立,从而使两千万个体劳动者有了自己的组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个体经济在党的开放、搞活的政策指引下,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据截至1986年9月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城乡个体工商业已达1162万户,从业人员1766万人以上。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副主任薄一波在大会开幕时说:我国个体劳动者在国家经济发展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在今后几十年,以至更长的时间内,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政策,是不会变的。
1987年
中共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须经过的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中国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渐形成的。中共中央1981年6月召开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概念,经过理论完善,在198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十三大政治报告指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是,在生产力方面,我国建立了门类比较齐全、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工业体系,但生产力水平低,各地各行业发展不平衡,产品的社会化、商品化程度还很低,还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在生产关系方面,我国虽然建立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地位,但还存在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分配方式;在上层建筑方面,虽然已经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的主体地位,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资本主义、封建主义思想还未肃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及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
建立海南经济特区
1987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下达《关于建立海南省及其筹备工作的通知》。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设立海南省的议案,决定:一、批准设立海南省,撤销海南行政区,海南省人民政府驻海口市;二、海南省管辖海口市、三亚市、通什市、琼山县、琼海县、文昌县、万宁县、屯昌县、定安县、澄迈县、临高县、儋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东方黎族自治县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同日,还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议案,决定:一、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二、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1988年8月2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在海口市揭幕,海南省及海南经济特区正式成立。
深圳公开拍卖第一块土地使用权
1987年12月1日,深圳市在深圳会堂举行首次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拍卖。深圳房地产公司以525万元的地价款,获得一块8588平方米住宅用地50年的使用权,每平方米地价约为611元。这也是建国以来土地使用权的首次公开拍卖。
1988年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住房领导小组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指出,我国现行的住房制度存在着严重弊端,住房分配上的不公正,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一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国家要从1988年起,用三、五年时间,把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实现住房商品化。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在的实物分配逐步改变为货币分配,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个大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走出一条既有利于解决城镇住房问题,又能够促进房地产业、建筑业和建材工业发展的新路子。住房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是:改变资金分配体制,把住房消费基金逐步纳入正常渠道,使目前实际用于职工建房、修房资金的大量暗贴转化为明贴,并逐步纳入职工工资;改革现行的把住房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体制,确立住房作为商品生产的指导性计划管理体制;建立住房基金,逐步形成能够实现住房资金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开放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业。
《企业法》颁布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企业法》是建国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第一基本大法。《企业法》从法律上确定了10年来企业改革的经验、全民所有制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涵,将改革以来国家搞活企业的有关法规、政策概括为赋予企业13项权力,即生产计划权、要求调整不必要指令性计划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选购权、产品定价权、对外经济活动权、留用资金使用权、资产处置权、内部分配权、用工权、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联合经营权等,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企业法》的颁布实施,使扩大和落实企业自主权又有了大的进步,在指导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价格闯关
1988年是我国物价改革关键的一年。上半年经济中各种矛盾趋于尖锐,但当时决策者对于价格改革难度估计不足,决定加快价格改革,准备迎着风险进行价格闯关。从4月到7月,出台了一系列重大的调价措施。4月5日实行猪肉、鲜蛋、大路菜、食糖由暗补改为明补之后,其它物价改革措施也纷纷了出台。国家提高部分粮食、油料合同收购价、生产资料和交通运价,放开名烟名酒价格,并提高部分高中档烟酒的价格,扩大棉纱、棉布的上浮价格,彩电等商品实行浮动价格,提高劳动力价格等。但是由于经济过热,需求膨胀,引起物价上涨,市场发生波动。8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原则通过了价格、工资改革方案,群众认为价格改革将进一步加快,从当月中旬起许多城市发生了居民提取存款抢购商品的风潮,结果造成更大的物价上涨。1988年全年商品零售总额达到7440亿元,零售物价总水平上涨18.5%,食品价格上涨23%,衣物价格上涨12.7%,肉蛋价格上涨36.8%,鲜菜价格上涨31.7%,水产价格上涨31.1%,粮食价格上涨14.1%。通货膨胀严重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因此,1988年9月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
治理整顿决策
1988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物价上升过快,流通秩序紊乱,对社会安定、经济生活、改革开放造成极坏的影响。1988年9月,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制定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治理经济环境主要是压缩社会总需求,以抑制通货膨胀,采取的措施有:一,对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坚决缩减,切实调整投资结构;二,控制消费基金过快的增长之势,削减社会集团购买力;三,纠正经济过热的倾向,降低工业区发展速度;四,稳定金融物价,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采取多种措施回笼货币。整顿经济秩序就是整顿经济体制在新旧转换过程中出现的混乱状况,尤其要整顿流通秩序,采取的措施有:强化国家宏观调控职能;官商分开,政企分开,清理各种公司;确立社会重要产品的流通秩序;制止各方面对企业的乱摊派;制止乱涨价之风。全面深化改革就是积极推进价格、工资及其它方面的配套改革,尤其是要深化国营企业的改革。三方面的措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治理整顿中改革,在改革中治理整顿。1989年11月,中共中央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继续开展治理整顿。到1992年,经过三年的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我国经济秩序有所好转,通货膨胀得到抑制,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