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国务院法制办8月下旬召开了《燃气管理条例》专家讨论会。一个困扰条例修改而又争议颇多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城市燃气价格调整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问题,经过了十几轮讨论,最终形成了一致意见,”一位参与专家讨论会的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专家说,专家论证会基本对城市燃气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的问题达成了一致。下一步,这个提议将提交有关部委进行会审,如果有关部委都同意,会写入《燃气管理条例》。
专家讨论会成员,包括了政府部门专家、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城市燃气企业代表及能源企业代表等。
不联动之惑:涨价压力积累
刚刚帮福州燃气做完资产出让的北京大岳咨询顾问公司总经理金永祥说,原来下游城市燃气调价总是滞后半年到一年,有的时候下游用气迫于其他因素不能调价,理顺上下游价格联动,对城市燃气行业来说,是大利好。
随着西气东输二线、陕京三线等天然气管道建设,大部分城市的燃气紧张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但是,另一个更严峻的问题随之摆在城市燃气公司面前:气源涨价问题。
上述专家表示,西气东输二线等进口气源进来以后,气源价格将在未来2-3年内完成涨价1-1.5元/立方米的提价任务。而对于下游城市燃气企业来说,上游气源价格涨价过快,幅度过大都让下游备感压力。
最让下游城市燃气公司感到压力的是调价方式。天然气气源价格调整经过国家发改委批准后即可以实施,而下游城市燃气调价,则需燃气公司提出涨价申请,经过听证会和地方政府审批。
“这种程序走下来,快的也要半年,慢的则要2-3年,”金永祥说,以福州燃气为例,该城市燃气每年消费是2亿立方米,如果上游气源每立方米涨价0.4元,下游一年不调价就亏损8000万元。
“有的时候,地方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在上游气源涨价的时候,用气端价格也不能调整,”金永祥说,这种不联动的机制,会造成燃气公司账面亏损。对于66%的城市燃气已经卖给外资或民营资金经营的城市燃气行业来说,这种背负政策性亏损,显然不可持久。
“最重要的是,积累2-3年的企业亏损,会在一次获得涨价机会时,释放出来,”金永祥说,一般城市燃气涨价时,地方政府在审批涨价申请时,会考虑了以前年度燃气企业为政府背负的政策性亏损。
“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种积累式的涨价压力,不仅不利于燃气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还会将财务成本、低效率亏损等因素最终转嫁到燃气价格中来。
此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曾给国务院“上书”,列举城市燃气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不能联动的弊端。
一是上游调价不透明,经常是上游天然气调价后,下游供气企业猝不及防,人为造成下游企业亏损;二是上游气源一次性提价幅度太大,尤其是未来2-3年内,上游气源一次性涨价幅度太大的话,下游用户端涨价幅度难一致。
“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城市燃气不敢得罪地方政府部门,”上述专家说,地方政府经常因为物价等政策性因素,不批准城市燃气调价。
“政府监管下的联动机制”
8月20日前后,《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了新一轮专家论证会。
“目前这个条例已经列入了国务院一档立法计划,”上述专家说,按照目前的立法工作进程,最迟明年2-3月份,最早明年1月份,就会完成《燃气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
而在这十几轮的讨论会上,对于城市燃气价格是否与上游天然气价格实现联动,始终是一个争论比较多的话题。
对于“联动”,有专家持不同意见。
持不同意见专家表示,城市燃气价格与水价一样,属于地方政府控制的物价范围,也是政府调控物价的基础。
“如果将燃气价格脱离地方政府控制,直接与上游天然气价格实现联动,则对下游用气价格会带来较大压力。尤其是很多城市燃气已经实现市场化改革的情况下,目前价格监管仍是政府监管的有效手段。”
“如果让燃气价格脱离地方政府控制,恐怕会带来较大的涨价压力。”持不同意见的专家担心。
9月8日,一位专家在经济学人月度论坛上表示,下游供气商是否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操纵燃气价格?
“这种价格联动机制是在政府监管下的联动机制,”金永祥对本报记者说,虽然城市燃气有可替代性,但是新的价格联动机制设计,是在政府监管下进行的,不会出现价格脱离政府控制的问题。
上述燃气协会专家表示,目前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还只是初步意向,没有最终定下来。因此,对于具体的联动机制设计,还需要等《燃气管理条例》出台后再研究制定。
不过,这位专家也表示,城市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问题经过了立法专家委员会十几轮的讨论。价格监管问题也是讨论最为充分的问题,有关专家已经对价格上下游联动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制度安排。
另外,在燃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获得认可的同时,另一个反向的条款,即燃气安全管理条款,也得到了燃气行业企业的认可。
在十几次论证会中,燃气安全管理和燃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始终是专家组最关心的两个问题。
《燃气管理条例》被认为自2002年启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以来,对城市燃气行业进行管理的立法性文件。因此,条例中提出了燃气企业有义务做好城市燃气安全运营和管理工作。
除了在条例中加入了燃气企业禁止性行为外,还规定了燃气企业停气、歇业、调整等行为的前提性工作。燃气企业如有不能保证城市燃气稳定连续供气的行为,需要向地方政府申报等。
金永祥等专家还表示,城市燃气行业正面临中石油等能源巨头进入下游的冲击,若要保持平等的竞争地位,在气源企业和下游燃气供气企业之间,必须赋予燃气供气企业更多的博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