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的罐装零售。
公告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重点危险化学品的销量、储存量和流向;采取可靠措施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
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准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凡无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准购证的,任何单位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
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的罐装零售。为保证正常生产、生活活动确实需要罐装零售成品油的,购买人要出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购买证明,加油站要认真查验和登记购买人的所在单位、本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数量、用途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