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矿行政执法工作效能,规范执法行为,确保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公平、公开、公正,从9月1日起正式执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总工程师、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执法监督处、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纪检组(监察室)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局机关有关处室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成立相应的监督组(监督室)或设专兼职监督人员。
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领导并组织全局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贵州煤监局对各煤监分局及机关各处室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煤矿行政执法监督遵循行政执法与监督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确保依法行政;建立并完善分级监督机制。
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初根据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态和监察计划,制定全年监督检查计划,每季度对各煤监分局和机关有关处室进行抽查考核,同时对举报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及时进行处理。
各煤监分局每个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对各岗位适时抽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达到自查自纠的目的,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将上季度的自查资料报送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行安全监察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中存在失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戒面谈话和通报批评,对违法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贵州煤监局和各煤监分局要完善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受理群众反应的问题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