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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行业协会不得干预价格

2009-08-13 09:32:03 北京商报
  为制止和查处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国家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起草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昨日(12日),发改委在官网发布了《意见稿》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6日。

  哪些行为算价格垄断?

  如何认定价格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干预价格。

  《意见稿》规定,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

  价格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如何认定价格垄断协议?

  《意见稿》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各类价格的;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的;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的;使用统一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谈判的基础的;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的;约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的;通过限制生产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采购市场等方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意见稿》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不得干预价格

  《意见稿》第九条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包括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等。

  低于成本价销售须给正当理由

  《意见稿》所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过高或者过低的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

  《意见稿》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地方保护追责将有法可依

  《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滥用行为包括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各类价格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反价格垄断 行业协会 干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