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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制定《露天煤矿七条规定》

2013-07-05 08:56:55 内蒙古煤监局

为深入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全区煤矿矿长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露天煤矿实际,内蒙古煤监局会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联合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露天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附《内蒙古自治区露天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原文: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

三、必须先剥后采,保证台阶高度和平盘宽度满足规程要求,进行边坡监测和巡 视,严禁掏底式冒险作业。

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爆破,保证安全距离,严禁超资质、超范围、无证爆破。

五、必须做到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保证空气质量,严禁超限坡、超速、超载作业。

六、必须保证所有机电设备完好,严禁带病运输车辆入坑。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内蒙古,露天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