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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2013-07-01 08:01:10 新华网

国家发改委28日发出通知,决定自7月10日起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专家表示,此次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标志着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也标志着天然气价格再次向市场化迈进了一步,此后天然气价格管理环节和形式将发生改变。

国家发改委调整非居民天然气价格 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

国家发改委28日发出通知,决定自7月10日起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据介绍,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为保障居民生活,这次天然气价格只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二是将天然气分为存量气、增量气两个部分。存量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0.4元,其中,化肥用气最高不超过0.25元。增量气门站价格按可替代能源(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价格85%的水平确定。调整后,全国平均门站价格由每立方米1.69元提高到每立方米1.95元。

据悉,存量气是2012年实际使用的天然气数量,增量气是新增加的天然气数量。2013年调价涉及的存量气数量为1120亿立方米,增量气数量预计为110亿立方米,两者的比重分别为91%和9%。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近期的主要方法是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目前方案只是过渡方案 天然气价格改革最终目标为市场化

为保证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的平稳实施,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天然气供应,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一是千方百计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做好供需衔接,强化需求侧管理,满足居民生活、化肥生产等重点用气需求,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二是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超过规定价格销售,不得单方面扣减居民气量或降低居民用气比例,变相提高居民用气价格。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据了解,28日发布的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只是推动我国天然气价格走向市场化的一个过渡方案。随着我国气源的不断丰富、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供需关系趋于平衡,我国天然气价格将最终实现市场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邓郁松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过渡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天然气价格过低和供应紧张的长期不利局面。但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天然气市场的充分竞争,实现企业自主定价。不可否认,我国还需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实现最终目标。

卓创资讯天然气市场分析师王晓坤认为,下一步天然气定价或将朝着“市场净回值”和阶梯定价两者合一的模式发展,市场净回值的公式或将进一步加入系数,更加反应市场情况。

天然气价格管理环节和形式将发生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同时,国家发改委改进了天然气的价格管理环节和形式。

过去,国家对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分别管理。这种方式在单气源、单管道的供气方式下是合理的,核定成本也比较简单。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管道建设速度加快,管道网络已初步形成,供气方式逐步由单气源、单管道转变为多气源、多路径、网络化。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用户难以区分路径和气源,而且也不具备继续分别制定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的基础。

为此,国家将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上游供气企业与地方管道公司、城市燃气公司、直供用户等下游购买方交气点价格),并对门站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最高限价管理,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实现不同气源、不同管道运输距离之间的竞争,更加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和进口管道天然气。2011年,国家已将国产海上天然气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同时,国家还将积极推进管道向第三方开放,实行市场价格的气源可委托管道运输企业代为输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支付运输费用。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发改委,天然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