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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遭遇污染官司

2013-04-09 09:00:15 中国企业报

3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对谢勇诉垃圾焚烧厂一案是否再审进行审查。

这是中国首例垃圾焚烧致病案。原告谢永康,5岁男孩,其父亲谢勇为法定代理人,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谢河村村民。被告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海安垃圾焚烧厂法人。

“我们想起诉的分公司垃圾焚烧厂,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就是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其实在我们起诉的时候分公司已经注销了。”刘金梅律师表示,“现在举证更难了。”

找出垃圾焚烧厂排放污染物与治病存在因果关系,成了能否打赢官司的关键。这也正是眼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备受诟病的原因。

二(口+恶)英之争

2008年5月12日出生的谢永康,4个月大时被诊断为脑瘫。当家人为了给孩子治病四处奔波时,一纸拆迁公开信送到谢勇家中,谢勇恍然大悟。“我老婆怀孕的时候,都是按时按要求到医院做产前检查,并无异常。”谢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道。

距离谢勇家190米远的海安垃圾焚烧厂要改建为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江苏省环保厅的批复,周围需要有300米的防护距离。由海安胡集镇镇政府下发的通知书中称:“对老人安度晚年、自己安居乐业、孩子健康成长都是十分有利的。”

谢勇开始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发现“焚烧厂排出的二(口+恶)英对人体健康有损害,发育中的胎儿对二(口+恶)英最为敏感。新生儿的器官系统迅速发育,也可能更易受到一定影响。”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潘小川教授,在详细了解谢永康的出生记录和住院病历后,给出了一份书面意见。在其遗传因素正常之外,排除了剖宫产手术过程对谢永康健康的影响。

于是,谢勇向当地及国家环保部门反映情况,但没有收到满意答复。

2010年9月10日,谢勇一纸诉状将经营海安垃圾焚烧厂的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4月6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为谢勇一方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害与被告的排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驳回谢勇的各项诉讼请求。随后,谢勇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脑瘫与二(口+恶)英不存在疫学上的因果关系为由判决谢勇败诉。

这也正是当下环境问题频发,却很少有受害者从法律上获得赔偿的原因所在。

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陆平告诉记者,“根据环发2008号文件,中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空气质量二(口+恶)英标准。反推,也就是二(口+恶)英在认识上属于新事物,还没有在线监测的例子。”

焚烧垃圾受质疑

谢勇起诉的垃圾焚烧厂已不复存在,原址建起了垃圾焚烧发电厂。依然由原来的运营商建设管理,具体由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下属海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日处理垃圾750吨。

负责海安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子公司海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宋长广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公司采用的设备均为国际先进设备,完全可以使炉温达到850℃以上,彻底分解二(口+恶)英,产生的烟气也是采用世界最先进的工艺进行处理,保证烟气排放标准达到欧盟2000标准。

早在2006年,中科院环科中心调查了我国4座垃圾焚烧炉,这些现代化的焚烧炉在运行了短短2到5年后,焚烧厂区半径500米到2公里的土地二(口+恶)英含量均出现了大幅上升,4座中的3座焚烧厂区内二(口+恶)英浓度均严重超标。

生活垃圾焚烧排放的二(口+恶)英,是国际公认的一级致癌物。污染毒性大,溶于脂肪,难降解,其半衰期是14年到273年,易在体内积累。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章元认为,焚烧垃圾一直是污染的一个“悬案”。

据赵章元介绍,日本是世界上曾一度视为占上风的国家。据一些权威机构分析,日本土样和人血液中二(口+恶)英的浓度偏高。日本人血液中二(口+恶)英的浓度与垃圾焚烧厂的距离成正比,这与该国对二(口+恶)英处置不力有关。一项经过10年调查统计结果发现,在离垃圾焚烧厂约1.2公里以内由癌症致死的比例高达42.1%,而1.2公里以外地区为20.4%,相差一倍多。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