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南省安监部门公布《关于在全省煤矿企业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该意见,今年河南省拟在所有煤矿企业推行安责险制度,参加安责险的煤矿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将由承保机构按死亡1人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的标准赔付。
《指导意见》提出,参保煤矿企业可以采取记名或不记名方式,对井下作业人员和工作岗位虽然不固定在井下但工作职责主要在井下的有关管理、技术人员投保。保险费由煤矿企业全额承担,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参加安责险的煤矿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承保机构按死亡1人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的标准赔付,伤残人员可参考有关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赔付标准。煤矿企业的投保期限为1年,到期后将按规定的保险费率及时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