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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中国一部核安全法

2013-03-18 07:39:19 南方新闻网

中国目前涉及核能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核能安全监管主要依靠国务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部门规章,且它们多是针对某方面急需的管理内容而制定,没有形成体系。中国急需一部核安全保障“母法”。

———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上海分院副院长朱志远

今年两会期间,十二届全国人大湖南代表团决定,将“尽早启动内陆核电项目建设”列为全团集体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并建议将停工中的湖南桃花江核电站列为首个内陆示范核电站。

而早前国务院公布的“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显示,到2015年,因认为内陆核电项目存在巨大风险,“十二五”期间,我国在建或新建核电项目将只安排在沿海地区。

饱受争议的内陆核电站安全问题再次出现在人们视野中。我国核电能源如何安全发展和监管,值得关注。

就在全国两会开幕前几个月,全国人大环资委针对此前两部关于核安全法立法的议案,提出要将核安全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中。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也递交提案,呼吁加快制定核安全法。

呼吁:代表连续两年提核安全立法

目前,我国运行核电机组17台,在建机组29台,在建装机容量超过3000万千瓦,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国家发改委的相关核电发展规划显示,我国核能已步入快速发展的增长期。作为统领我国核安全监管的最重要法律,《核安全法》立法却迟迟没有展开。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朱志远、戴仲川等60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曾提出议案,建议制定核安全法。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核物理学会副理事长、中科院上海分院副院长朱志远再次呼吁尽早制定核安全法。

早在2011年底,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就指出,我国在相关领域仅剩《核安全法》和《电磁辐射管理条例》尚未出台。环保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李干杰则在去年的全国两会期间表示,环境保护部正在积极推进我国《核安全法》的制订,“十二五”期间力争出台实施。

现状:核安全监管法规未实现体系化

自20世纪中期核电发展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构建核安全法律体系。据朱志远介绍,目前世界上至少有36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原子能法》或《辐射防护法》,至少9个国家颁布了《核安全法》。

我国在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即启动原子能法的编制。由于牵涉部门较多,协调难度大,编制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分歧,立法陷入停滞。同样,核安全法立法迄今也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介绍,目前,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几个层次: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二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7部。此外,还包括核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的指导性意见,以及我国加入并生效的12部国际核安全相关公约等。

朱志远指出,我国现有的核安全监管规章大多是针对某方面急需的管理内容制定,未实现体系化。中国急需一部核安全保障“母法”。侯欣一则表示,“现有法规体系在法律层面对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制度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未作出规定,远不能适应目前核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

重点:落实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

我国制定核安全法的条件是否具备?侯欣一认为,我国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建设的层次、框架能为制订《核安全法》创造条件。几十年核能事业的发展,培养了大批人才,也为立法打下坚实基础。

此前,环保部在回应去年全国两会人大代表的相关议案时也表示,核安全立法已具社会认同度、立法协调相对容易并已有工作基础,优先推进核安全立法具可行性。

核安全法在体系上应涵盖哪些内容?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等在去年两会提交的议案中建议,核安全法应包括审批管理、常规运行管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核安全信息发布、核安全事故处置、核安全事故责任承担等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刘武俊也认为,在核安全立法中,要重点落实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解决核安全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空白问题。

此外,多位代表和委员也认为,核安全法的制定,将使核安全监管部门分工更明确。

目前,我国核行业监管体制较复杂。2008年国务院大部制改革后,中国核行业主管部门有两家:发改委下的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管理职能;工信部下属的国防科工局则负责除核电外的核燃料循环、军工核设施管理和国家核事故应急;核安全监管和环境政策部门则是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此外,核行业管理和协调还涉及科技、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铁路、民航、军队等多个部门。

“与其他核电大国相比,我国相关政府部门设置较为复杂,职责交叉划分不清。这样的管理机制造成多头监管和管理混乱,监管资源和技术力量分散,不利于核安全”,侯欣一指出。

朱志远也建议,或可设立一个统一、更高级别的核监管机构,直接对国务院负责,负责核安全活动的许可登记和统一监督管理。我国一度也在核应急方面作出类似尝试:早在1995年就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非常设部际协调机构,负责核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其成员单位包括信息产业部、国防科工局、环保部等24个部门。

连线代表

核安全立法尚无明确时间表

连续两年呼吁加快制定核安全法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核物理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副院长朱志远日前接受南都记者采访。

南都:你去年提交推进核安全法的议案后,收到的答复如何?

朱志远:答复是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可行性分析和研究。

南都:有关部门没有明确何时将其列入立法规划?

朱志远:没有说明,没有明确时间表。我希望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南都: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后,中国暂停审批所有核电项目,一停就是一年半。为什么要停?

朱志远:日本核泄漏事故对中国核电的发展是个很大的打击,中国的在建核电规模比较大,日本核泄漏事故之后,国家很重视在建核电的安全,且公众对核电的安全十分担心。

南都:为什么去年又重启呢?

朱志远:现在我国非清洁能源的碳排放量还是很高,核能绝对是清洁能源。几十公斤核燃料所产生的能量抵得上几车皮的煤。中国是能源资源稀缺大国,目前核能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的比率非常低,不到2%。但随着经济继续发展,核能在经济结构中占一定的比例是需要的。我认为,国务院之所以重启,说明这一年多的核查证明,核能安全能得到保证。在安全保证的条件下,重启核电审批是正常的。但总体来说还是比较谨慎,按照规定,“十二五”时期只在沿海安排少数经过充分论证的核电项目厂址,不安排内陆核电项目。

南都:核电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多大比例比较合适?

朱志远:目前,法国的核电在电力比例中占70%左右,日本为30%,中国占2%左右,这个比例太低了。我认为,核电占我国电力比例为20%-30%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煤的消耗要降下来。




责任编辑: 江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