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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出口的内忧与外患

2013-03-06 12:46:29 中国煤炭报

今年1月1日开始取消的焦炭出口关税政策并没有改变我国焦炭出口受阻的状况,但商务部有关人士表示,这项为适应WTO规则而出台的新政策,将带来贸易结构的新变化。

在3月1日举办的2012年焦化行业信息发布暨2013年市场分析会上,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处长黄忻表示,在连同出口关税一同取消的配额制度实施后,我国焦炭出口主体发生了很大改变。从海关反馈的情况看,今年1月已经领到焦炭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共47家,总规模30万吨,其中新加入的企业有25家,基本都是贸易企业。相比焦炭生产企业,这些外贸企业机制灵活,有广泛的市场渠道,靠近港口,有十分明显的出口贸易优势。

焦炭出口许可证申领企业的变化引发了外贸管理部门的担忧。黄忻表示:“关税和配额制度取消后,政府无法再对焦炭出口企业的行为进行限制,如果焦炭企业为寻求扩大市场继续维持大规模生产,很可能引发焦炭无序出口、国际贸易摩擦和更严重的国内产能过剩。”

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统计,部分企业正在以低于国内售价的价格出口焦炭。黄忻认为,在焦炭出口关税和配额制度取消之后,今年,不排除更多企业会采取低价策略,抢占国际市场份额,作出不规范的市场行为。

历史上,我国的焦炭出口饱受争议,曾多次引起国际贸易争端。当前,美国对我国焦炭出口的反倾销案尚未了结。我国焦炭重新进入国际市场,必将面临与其他国家的竞争,不规范的出口更难免会遭遇反倾销。一旦遭遇反倾销,出口的焦炭将给饱和的国内市场带来“消化不良”的后果。

被动而为的政策

去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没有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关税。同时,商务部没有发布2013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这意味着焦炭出口由沿用多年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改为自动获得许可证管理。

随后,记者在商务部网站查到了有关依据。2012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了《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其中对焦炭项目作出了特别解释:凭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这意味着国家不再对焦炭出口量设限,拥有合同的企业就拥有申请出口许可证的权利。

上述两个被视为取消焦炭出口关税和配额的政策性文件尽管处理得十分低调,但仍引起了业内的关注。因为取消焦炭出口关税,原则上不符合我国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政策方向,议论颇多。

记者了解到,新的出口政策是为了履行世贸组织(WTO)专家组对贸易争端的裁定。2010年,美国、欧盟、墨西哥针对我国焦炭、萤石、黄磷等9种原材料出口向WTO提出诉讼。WTO专家组2012年上半年终审裁决,认为我国对这9种原材料征收关税和设置配额违背入世承诺和WTO规则。依据WTO的裁定,我国取消了焦炭出口配额和关税。

裁判员与运动员的新挑战

海关总署数据显示,今年1月,我国出口焦炭4万吨,环比减少33%,同比减少35%;出口均价为每吨2244元人民币,同比下降415元。焦炭出口量价齐跌的状况并没有减少外贸管理部门的担忧。

黄忻认为,在出口管理发生变化后,今年我国焦炭出口数量增长是必然趋势。在关税和配额政策上规范焦炭出口秩序的做法已经行不通。黄忻表示,商务部将在决策参考、鼓励行业自律等方面提供帮助。

据悉,商务部已经与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等单位合作,研究发布焦炭出口预警监测报告,包括价格、出口量、国内外有关政策、贸易摩擦动态等信息。

一位民营焦化企业的老总对记者表示,只要商务部不关闭闸口,焦炭企业仍将继续参与国际竞争。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石岩峰提醒道:“受成本上升的影响,我国的焦炭不再廉价。虽然取消了关税和配额,但世界焦炭需求在减少,供给格局已经发生变化,我国焦炭出口恢复到以前的水平,前提必须是国外钢铁产量的恢复。”




责任编辑: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