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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法规获通过

2012-06-01 11:21:10 山西法制报   作者: 郭 晶  

在圆满结束各项议程后,5月31日上午,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闭幕,会议对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投票结果为总体满意。

大会表决通过的《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建立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循环经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并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大会还表决通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2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表决批准《大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决定》。

会议对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这是继去年对全省水利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之后,开展的又一次测评,是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深化和拓展。

会议决定接受朱明因工作变动辞去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会议决定任命李仁和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梁权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免去王立业的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会议决定免去朱明的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并决定任命朱明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梁权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山西省 循环经济 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