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透露,从3月1日起,山西省提高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其中,工亡职工一次性补偿金额由原来的每人6万元增加到15万元;1级至10级工残职工仍执行山西省政府晋政办发〔2004〕33号规定的比例,按提高工亡职工补偿新标准相应增加。补偿标准提高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被兼并的煤矿(原地方或乡镇煤矿等)缴费标准不变,仍分别维持每人每年120元和300元。
据介绍,此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山西省境内取得合法开采权的煤矿企业(含基建、技改矿井),并已办理了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井下作业人员和不固定井下作业管理人员。
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已运行7年多时间,其间,此项工作对降低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减轻政府对煤矿事故善后处理的经济负担等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得到职工、企业、政府以及社会的普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