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企业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制约小煤窑的生产经营,整治出口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在对出口煤炭检验监管方面,通过口岸与产地的协调配合,强化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的监管职能,实现源头控制,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雷管等外来杂物将得到有效控制;在对进口煤炭检验监管方面,填补无章可循的空白,特别是明确规定检验监管工作的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体现了严把国门,维护人民健康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的要求。据悉,该《办法》将于2006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此次《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如加强了对进口煤炭检验和监督管理;强调进出口煤炭检验监管工作重点向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转移,确保进出口煤炭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内容;对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完善了建立产地、口岸有机协调检验监管工作机制;强化了对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规范性要求,明确规定了渎职责任。《办法》确立的出口煤炭产地分类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新的检验监管方式,将克服过去检验监管模式的缺点,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出口煤炭检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该《办法》在出台过程中广泛征求、采纳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进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相关检验检疫机构等的意见和建议。
煤炭是我国的10大进出口商品之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煤炭市场的日趋活跃和煤炭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煤炭进出口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5年,我国出口煤炭的数量已经由3200万吨增加到8000万吨左右,增幅非常大;进口煤炭的数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已经由2000年的很少量的进口增长到2005年的逾2500万吨。但与此同时,进出口煤炭安全质量问题也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