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工信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将“尽快建立和广泛实施基于能耗超限额标准的惩罚性电价政策”。这一信息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
实际上,实施“惩罚性电价”并不是一件新鲜事。2010年5月,国务院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已经提出,将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业,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这是国家首次提及“惩罚性电价”,目的是加强对高耗能产业的整治力度。
然而,时隔两年,为何“惩罚性电价”还是被一提再提?为何有关出台惩罚性电价政策的消息还是能够引起坊间热议?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惩罚性电价的执行力度仍有待商榷。
毋庸讳言,惩罚性电价的执行过程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涉及高耗能企业、电力企业和地方政府三方利益,而中央政府基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政策诉求必须建立在有效协调三方利益的基础上。其中,地方政府的态度显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保增长”还是“控制能耗”,这在目前的中国是一个两难的命题。过去的两年,许多地方政府仍是将前者放在了首位。而随着国家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力度日益加大,类似“惩罚性电价”这样的举措是否能真正落到实处,还要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