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通知,将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列为矿井投产验收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凡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未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不得进行投产验收和复工复产验收。
与2010年相比,2011年山西省煤矿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5%、48%。虽然全省煤矿伤亡事件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呈现逐年大幅度下降态势,但仍未能彻底杜绝,水害突发事件较为突出。
为确保全省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将在新建、改建、扩建煤矿投产验收和复工复产验收前,对煤矿从业人员是否达到准入标准和是否符合煤矿用工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其中,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煤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等要达到省煤炭工业厅规定的专业学历和执业 (职业)资格准入标准;煤矿用工管理要符合煤矿用工管理的相关要求;劳动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要达到“五个百分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