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了“十二五”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17%的减排指标。与此相配合,一批省市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市等将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期通过市场机制的建立,切实推动经济向低碳转型。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可以通过市场使碳排放权的稀缺价值得以充分挖掘,使减排主体能够在信息更加对称的机制下对减排的投资收益予以决策,也可以最终使得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碳减排成本趋于均等化、全社会节能减排成本最小化。
以碳排放强度约束指标为基础、开展排放权交易,是我国资源环境管理实践的又一重大创新性举措。从命令控制式的排放标准,到依赖市场的资源、环境税收制度,再到创建市场的排放权交易制度,我国的减排政策手段渐趋立体。其目标就是要使节能减排从政府主导走上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推动的良性循环轨道。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碳市场的起步处在一个相对特殊的时期,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国内条件,都相较目前最为成功的欧盟碳市场有较大不同。
在外部环境方面,欧盟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是依赖于国际性的碳减排协议——《京都议定书》,起步初期即涵盖了欧盟45%左右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参与交易的企业多达11500家左右,政策环境明确、市场容量较大。在排放权的供应方面,除规制企业所涉及到的排放权之外,还有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特定项目所产生的排放权。而我国目前碳市场的发展则处在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尚未明朗的特殊时期,尽管欧盟一再表明其坚持发展区域性碳市场的态度,但是对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信用是否可以继续合法交易却存在诸多质疑。而其他一些志愿性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发展表明,在缺乏强制性减排目标的情况下,志愿性碳排放权交易不确定性非常大,无法形成有效稳定的市场。
我国目前的碳排放强度约束性指标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总量约束,而是一个相对指标。在各区域、各部门产出增长不确定情况下,相同的强度指标就意味着不同的排放总量指标,这就给各试点区域在排放权分配上提出了极大挑战,而排放权的分配又直接关系到市场是否能够形成有效价格、排放主体之间的额度分配是否公平、排放主体是否有动力参与交易,以及履约行为是否能够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等等。
而从国内基础来看,尽管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完成了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取得了很多发达经济体都无法取得的成效。但不可回避的是,这种“中国模式”的短期成功并不意味着一个有效的节能减排市场能就此建立。
根据国际经验,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成功的关键要素涉及到以下六个方面:严格的总量控制;全方位的监管机制;有效的激励设计;高度的法律相容性;合理的机制目标;相对较低的运行成本。
就理论上而言,“严格的总量控制”是环境治理和资源管理目标的数量体现,实际上是通过限制供给数量来实现环境稀缺价值向具体交易标的物市场价值的转变。“全方位的监管机制”是实现环境治理有效性的根本途径,实际上通过限制搭便车行为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有效的激励设计”是确保参与市场的交易主体始终有动力,防止市场波动和不可持续现象。“高度的法律相容性”是确保交易的监管、追溯、问责都有法律保障,以避免干扰市场的各种行为。“合理的机制目标”是要保证总量控制目标可控、可测、可分配、可交易,确保交易在市场的承受范围之内。而“相对较低的运行成本”则是为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效率性,以较低的社会成本赢得较高的社会收益。
我国在资源环境管理领域的实践时间较短,一直以来主要集中于区域性污染控制,对于温室气体排放这一全球性环境问题则缺乏最基础的能力建设、制度设计和市场培育。因此,对于试点城市而言,促成当地企业参与排放权交易也许并非最迫切的任务,通过探索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明确总量约束目标的设定机制、初始排放权的分配机制、排放主体的参与机制、排放行为的监管机制、市场泄露的规避机制等五大因素,才是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通过市场化的交易真正实现社会总减排成本的最优化的关键所在。
(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能源经济与战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