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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生命应当重于官位

2011-05-16 08:54:05 中国商报   作者: 舒心萍  

5月8日,记者获悉,河南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一系列细化规定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设定标准,一旦出现事故将按规定先行问责(据5月9日《郑州晚报》报道)。

据报道,河南省印发的这个《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以“量化”死亡人数的方式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设定了操作标准。根据这个意见,对于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对省辖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以及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集团公司董事长停职检查等具体措施。应该说,河南出台《补充意见》,对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行“量化”管理,对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能够促使各级官员高度重视煤矿的安全生产。

不过,就责任追究的“量化”标准而言,笔者以为还有待于进一步地商榷。一方面是官员问责的死亡数字,“标准”定的有些“高”,也就是说被责任追究的“保底”死亡数字多了些。比如,死亡5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才对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采取免职措施,这就显得问责力度不大。要知道,别说一次事故死亡50人以上,就是一次死亡10人都已经是相当严重的重大事故,都应该追究责任了。而达到死亡50人市长才免职,“保底数”这么高,显然还是在说矿工的生命与官员的职位相比太不值钱了。

另一方面,单纯以死亡人数来划定问责的标准,似乎并不完全合适。比如,只要是死亡数不超过50人,哪怕是管理不善、监管不严,也不用问责,如此一来,那么市长的官位就能保住,官帽也能继续戴住。显然这样的“标准”也更容易使一些官员产生“错觉”,组织煤矿生产时,下井人数只要不超过50人,即使自己工作有失职,也可避免被问责。这恐怕会使一些官员抱有侥幸心理,单纯以是否死亡50人为自己保官位的“安全底线”,当发生死亡人数不超过50人的事故时,会理直气壮地以此为依据推卸自己的责任,逃脱责任追究。

其实,“量化”问责里面还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对官员的问责力度不够,把免职当作了问责的主要措施。比如,死亡50人,市长才被免职,这种问责实在太轻,根本不足以对官员的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形成“高压”态势。尤其是官员被免职之后,按照现行官员的任用模式,其生活待遇、社会地位等基本上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甚至一些官员在“沉寂”一段时间之后,还会想方设法“东山再起”,或者异地做官,使问责成了“一阵风”。

笔者以为,如果是煤矿生产时遭遇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死亡人数超过了50人,此时问责官员着实有些冤。但是因为官员的失职、渎职,死亡10人、30人时却不用受到问责,显然也不合乎问责的规则和本意。

单纯以死亡50人来“划线”问责,而问责时仅仅是免职,给人们的感觉是中国的市长实在太好当了,自己管辖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40多人的重大事故都跟“没事”似的,如何向群众和社会交代?尤其是死亡50人以上才得到一个免职的处分,这种问责,是多么的“软弱无力”。对官员来说,很可能抱上“大不了拍拍屁股走人”的心态。如此,用50个矿工的生命才能让一个市长丢了乌纱帽,死难矿工付出的生命成本岂不是太高了?




责任编辑: 张磊

标签:矿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