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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东京电力公司转移放射污水涉嫌违反国际法

2011-04-21 10:53:56 法律界

【事件】日本东京电力公司19日宣布,已开始把福岛第一核电站2号机组内大量高放射性污水向集中废弃物处理设施转移。研究人员同时宣布,他们已经开发出一种能有效捕捉溶解在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并使之沉淀的粉末。这一成果有望用于处理核电站的高放射性污水。

转移的污水应该是在核燃料熔化后遭到污染的水,放射性铯和碘的活度极高。汽轮机房地下和厂房外竖井内积蓄有约2.5万吨污水,其中约1万吨将用4周左右的时间转移。目前东电仍在继续向2号机组反应堆平均每天注水约1 68吨。由于被认为含有污水的竖井水位慢慢上升,为此东电不得不尽快采取应对措施。

【专家点评】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反应堆事故之后,国际原子能机构将《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旨在于缔约国之间能尽早提供有关核事故的情报,以使辐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日本是缔约国之一。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对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向有关国家和机构通报。与传统国际法的责任认定不同,核安全事故国家责任认定具有其特殊性。《核安全公约》规定,凡是关于核设施而引起的安全问题责任,都要由对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来承担。向海里排放核污水的行为,可以看作是日本的国家行为,日本是该不当行为的主体。“如果日本是在明知核污水会对周边海域产生核污染的情况下决定排放污水,那么,对其国家责任的认定条件是成立的,可以肯定为违反国际法的国际不当行为。”

故从法律上说,在没有履行国际义务的情况下,日本擅自排放核污水的行为涉嫌违反国际法是违反国际法的不当行为。应加以制止。

 




责任编辑: 江晓蓓

标签:东京 电力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