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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遭冷遇

2011-03-01 08:43:49 财新网   作者: 崔筝  

中国金融40人论坛开展的一项课题建议,鼓励大多数企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环境风险大、污染严重的区域或行业,则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在中国环境污染事件高发的态势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否成为污染受害者索偿、企业承担污染责任的保障?中国金融40人论坛的一项研究课题称,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和推广障碍重重,存在企业投保不积极、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行政权力参与保险产品运作的力度很难把握、市场认知度不高等问题。

2月26日,《环境污染风险的社会化管理手段研究》研究课题召开成果座谈会。课题作者和与会专家均表示,中国应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企业发生污染事故之后,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标的。通常是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参与环境监督,在企业发生污染事故被裁定赔偿受害者损失时,保险公司支付相关偿金。该险种在美国、德国、阿根廷、法国及日本等国家已有较成熟的发展,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治理环境风险的主要金融工具。

该课题由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东京海上日动中国基金赞助。负责该课题的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主任周道许介绍,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试点起步很早,但一方面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够严格,对排污者无法形成压力,另一方面,保险产品开发设计不合理,污染责任险的赔付率过低。

课题报告称,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保险公司就与地方环保部门合作推出污染责任保险。最早开展业务的是辽宁省大连市,1991年10月正式运作,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也相继开展。但数据表明,截至1994年10月,四年间大连市购买污染责任保险的保户仅15家,保险费共计220万,四年中仅产生一次总额为12.5万元的赔付,而沈阳市1993年~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相比之下,国内其他险种赔付率通常为50%左右。

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随后一些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始由政府推动的试点工作。湖南、湖北、江苏、浙江、辽宁、上海、重庆、云南、广东九个省(直辖市)已陆续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2008年7月,湖南平安保险公司对昊华化工公司因事故损害进行了赔付,这是前述指导意见下发后中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

课题报告称,根据国外经验,立法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性则是该险种的发展趋势。因此,中国亟待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在污染事件中明确肇事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改变以往主要依靠行政处罚的方式,另一方面,在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环保法律中写入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同时,结合国际趋势和中国国情,建议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模式,鼓励大多数企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而对于环境风险大、污染严重的区域或行业,实施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参加座谈的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汪键指出,污染责任保险的优势为“及时应对,分散风险,促进市场对环境的监管和减轻政府的负担”,然而在试点推广的实践中,类似优势的发挥并不明显。除了报告中指出的几方面障碍,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在污染赔偿方面,目前仍由政府起主导作用,很多情况下企业责任落实得不够,导致企业买污染责任险的积极性不高。在前两年媒体报道的31起重金属污染事件中,有的企业赔付不起,另一些企业尽管负担得起,但赔偿最后也不能到位。

汪键表示,污染事件中,如果能够“尽快落实企业的责任,让他们赔得倾家荡产,这时他们就会考虑要不要买污染责任险。”

与会的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陈秉正指出,污染责任保险的设计操作和定价问题比较难。传统上认为类似污染责任风险为“不可保”风险,污染结果难以界定,并且一旦涉及赔付,赔偿金额巨大,类似于巨灾保险的定价难度。并且,污染事件发生频率小、可能许多年才能发生一次,保险公司惯常使用的当年结算的财务管理也需调整。

周道许称,该课题尚未结项,将参考各方意见做进一步研究,并继续完善报告。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环境 胎动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