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今天公开发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应该适用这个程序规定进行听证。按照《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类情况只要当事人申请,就应该组织听证。这四类情况是,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万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