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承诺到2020年碳减排40%~45%,即便是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结果比较乐观,CDM机制能够继续延续下去,对于中国而言,情况也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搞到现在算是很成功。中国是申请CDM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也是确实拿到认可的国家之一。但是,现在有些地方对CDM炒得太热,把CDM看作是天上掉馅饼,认为不争取白不争取,无论如何都要做项目。
CDM机制最早是在《京都议定书》谈判时,针对如果发达国家在2012年未能完成减排指标怎么办这个问题,美国提出的一种碳补偿理念。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支持发展中国家搞可持续发展,同时又可以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它的减排目标。后来这个理念逐渐被落实下来,形成了现在的CDM机制。
买家,有投资者,也有国家,他们购买减排量都有一些投机成分,都在赌2012年。
CDM项目交易完成后,减排量就成了一个符号,被人们买来买去。最后就是,到2012年,完成了减排指标的国家就不用买,没完成的就需要买。另外,之所以能在CDM机制下完成交易,是因为有几个发达国家如果严格按照《京都议定书》要求,有可能完成不了减排指标,他们需要留一手。
现在的问题是,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究竟需要购买多少减排量,他们自己也没搞清楚。因为,第一,现在为止,经济发展变化很大,究竟有哪些国家有多少指标没有完成,还要看2012年这些国家最后的情况。这两年经济危机使得一些国家经济增长减速,能源消费降低,有些国家过去可能认为完不成减排指标,现在也可能基本可以完成了;第二,过去从法律公约上讲有约束力的减排任务,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减排,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没办法强制的,所以到最后,究竟这些没完成减排指标的国家怎么办,他们是不是必须买,愿不愿意必须买,现在也还说不清楚。所以,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最后到底能卖多少钱,目前的一些买家还是承担着一定的风险。
CDM机制的未来,也就是在《京都议定书》第二阶段以什么形式存在?还存不存在?现在还是未知数。搞CDM的人都认为应该继续做下去,也可能是这样,如果没有更好的南北合作的这种气候变化机制,CDM也可能作为机制之一继续存续下去。但是,如果现在这种所谓的三可机制(MRV)能够确立下来,届时也就不一定会继续采取CDM机制,这还存在不确定性。
另外,CDM机制现在也有很多弊病,其中,额外性就很难认定。严格来讲,CDM应该有附加的概念,但是,因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限额要求,甚至强度下降也没有规定要下降多少,所以现在什么叫做额外性,大家都说不清。所以下一阶段,对于这些发展中国家也需要有一些自愿条件下的减排要求。然而,如果自愿条件下的减排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答应了,那么还能不能当作CDM进行交易,这就又是个问题了。
在我看来,即便是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结果比较乐观,CDM机制能够继续延续下去,对于中国而言,情况也是发生了很大变化。因为《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中国没有任何减排承诺,一些项目可以认定符合CDM额外性要求,但是如今我们已经承诺了要在2020年前实现40%~45%的强度下降,额外性的判断就很困难,既然承诺要下降40%~45%,那么在这45%之前所有的项目应该说都是没有额外性的,人们又怎能判断自己当下的行为是属于45%以内还是以外呢?
(注:本文在《小康·财智》记者刘彦华对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周大地采访的基础上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