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English | 网站地图

征收环境税不是花钱赎回“排污权”

2010-08-20 17:02:18 人民政协报   作者: 吴学安  

据悉,环境税研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保部将向国务院提交环境税开征及试点的请示。湖北、湖南、江西、甘肃4个省将有望成为环境税试点地区。

靠大幅度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来提高环保效率的做法,起源于战后欧洲经济高速发展期。此后为世界一些国家所仿效。但环境污染对地球上越来越稀缺的青山绿水生态资源的破坏、对子孙后代生命健康的危害、对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阻碍,仅靠征收环境税是根本不可能赎回的。甚至可能会有企业认为既然缴了环境税,治理污染就应由政府全额埋单。其实,“环境保护法”早就明确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原则,即便企业履行了缴纳环境税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免除治理污染的责任。

假若通过调整环境税收政策,排污企业能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加强环保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污,这无疑是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看到的效果。但如果有的企业这样想,既然缴了环境税,就买了“排污权”。不仅不能做到减少排污或实现零排放,而且变本加厉,在排污数量和浓度上大大增加,这必然背离靠调整环境税收政策遏止环境污染的初衷。

事实上,现在欧洲已经主要用“污染者负担”替代了“污染者付费”模式。“污染者负担”不仅涵盖了对污染做出经济补偿的“付费”责任,也涵盖了包括停止污染、治理污染和防止长期危害在内的一系列连带责任。这就让污染者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其一时的收益。

同时,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在调整环境政策的同时,更要防止排污企业将所缴纳的排污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而计入产品成本,导致排污收费实际上成为商品价格的一部分从而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步入“企业污染社会负担”的怪圈。

毋庸讳言,“先污染后治理”已使我们的生存环境为此付出很大代价。因此,在调整环境税收政策的同时,还要有多种招数。如环境税应单列一项“污染排放税”,税率直接按排污强度分级,严格遏制超量、超标排放,对拒不治污者,应加重处罚,直至关停。开征环境税后,有必要取消原有的排污费,让环保部门全身心地投入监管之中。一方面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数据,公平税负,另一方面加大现场监管频率和执法力度,遏制污染于未然之时,为节能减排提供有效保障,确保一方环境安全。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环境税 排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