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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应选择合适的试验区“先行先试”

2010-08-16 16:29:43 东方网

记者日前从权威渠道获悉,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等几大部委已经达成统一意见,环境税拟于2013年开征。根据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征资源税前,相关部门在讨论一致后,会先选择部分重点城市进行开征环境税的试点。

开征环境税和资源税改革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样,是在我国提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它既是国际大势所趋,又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对我国建设“两型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国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然而笔者注意到,开征环境税和资源税改革,自2005年动议以来,长期处于调研论证阶段,不是因经济过热怕引起物价上涨,要防止通货膨胀而“搁浅”,就是由于遭遇国际金融危机,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怕加重企业税负,影响企业生存发展而“不合时宜”,似乎老是“时机不够成熟”。直至今年5月,在中央全面推进新疆振兴规划的强力推动下,资源税改革才在千呼万唤中在新疆率先试点,并随之推向整个西部地区,而开征环境税却还依然按兵未动。

在笔者看来,开征环境税不妨也像资源税改革一样,选择合适的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再在更大的范围乃至全国全面推行。早在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就批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北省武汉城市圈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那么,开征环境税何不在湖南、湖北的这两个“两型综改区”内“先行先试”呢?据悉,从2008年起,湖北省就已经将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为税务部门征收,这可以说是在向开征环保税的方向迈步。既然如此,在武汉城市圈“两型综改区”内率先实现环境“费”改“税”应该是有条件的。让其在“先行先试”中取得一些经验,不是更有利于促进和加快环境税立法吗?

倘若开征环境税也能够像资源税改革一样允许在一些地方“先行先试”,税收在促进我国“两型社会”建设中的作为和作用就更大了,这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将起到更好的作用。
 




责任编辑: 中国能源网

标签:环境税 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