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一系列措施。
其中包括,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探索开展贵州省特色产品碳标签及应用场景研究,引导民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化工、发电、水泥、钢材、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开展小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模式创新,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体系,支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产废单位提供第三方服务。推进地方建设完善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化工园区按规定自建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完善开发区内污水收集管网。
加强危险废物建设项目投资指导。统筹环评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建立优化环评审批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服务工作流程,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部门提前介入项目,做好技术指导和审批服务,确保项目建成后能按程序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落实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更好服务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助推绿色低碳转型。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探索开展贵州省特色产品碳标签及应用场景研究,引导民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化工、发电、水泥、钢材、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开展小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模式创新,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二)推动治污设备更新。指导企业排查失效污染治理设备,引导企业按新型工业化标准实施技术改造。推动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更新给予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三)增加环境治理服务供给。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体系,支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产废单位提供第三方服务。推进地方建设完善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化工园区按规定自建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完善开发区内污水收集管网。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导,帮助运用监测结果改进企业生态环境管理,更好提升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对在我省开展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监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技术帮扶,提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能力水平和监测数据质量。
(四)支持环保产业发展。结合“十五五”规划编制研究,围绕城乡生态环保设施补短板、工业固废综合治理、重点河湖污染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等生态环境重难点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相关重点工程和环保产业建设。支持环保行业协会、学会等,搭建行业交流与跨界协作平台,促进环保、节能、资源循环利用、低碳产业融合发展。搭建“银环”对话机制,支持民营企业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绿色金融等社会资本支持,拓宽生态环境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省级、省部门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参与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
(五)提高项目前期服务水平。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免费查询、预评估等,在项目规划、选址、环评等阶段为民营企业项目投资提供帮扶指导,科学选址、优化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措施,让企业少走弯路,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并从源头控制投资风险。发布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避免企业盲目投资。
(六)持续深化环评改革。实施合规园区简化报告书(表)内容、污染物总量管理等环评改革试点政策。继续实施环评审批 “三本台账”和绿色通道机制,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民营重大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审批时限、简化办事流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环评审批质效。
(七)优化变更环评管理。对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的建设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后,新增产品品种但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燃料未发生变化、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设单位无法确定是否涉及重大变动的,可以报请行政审批部门核实。
(八)加强危险废物建设项目投资指导。统筹环评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建立优化环评审批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服务工作流程,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部门提前介入项目,做好技术指导和审批服务,确保项目建成后能按程序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九)实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建立企业守法情况清单,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加强帮扶,综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为基础,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规范环评、监测、环保咨询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切实提高生态环境技术服务质效。
(十)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通过案卷评查、执法稽查等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督促各市(州)严格落实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贵州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定期清理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收费事项,严禁以生态环境保护名义向企业摊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要求,优化营商环境。
(十一)严禁生态环境领域“一刀切”。严格按照《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优化调整预警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应急减排工业源项目清单,“一厂一策”明确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坚决杜绝为完成年度环境治理改善目标责令民营企业搞限产停产。严禁为应付督察等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停代治”等敷衍应对做法。
(十二)强化环保信用评价成果运用。推进信用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
(十三)支持参与环境权益交易。积极配合国家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鼓励民营企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通过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交易,实现减排有收益、发展可持续。
(十四)支持创优和试点示范。鼓励民营企业创建环保绩效 A级企业,并兑现相关激励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跨区域集中收集转移管理、“无废集团”建设等改革试点示范。支持民营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为打造美丽贵州作贡献。
(十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污染防治。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污染治理等项目纳入各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一视同仁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在实施政府投资污染防治项目时,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确保民营企业能够公平参与竞争。不设置或者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规模、注册地等超出采购目的的非必要条件,不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不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杜绝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厅环评处牵头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各相关处室(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切实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各地要健全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抓落实的牵头部门、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单位沟通联系,积极收集民营企业意见建议。对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共性生态环境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快解决,努力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
(十七)加强政策指导。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标准政策制修订过程中,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合法性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加强地方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的制修订质量管理,标准发布实施要为企业预留合理时间。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等宣传解读和培训,激发企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
(十八)强化宣传推广。深入挖掘、梳理我省民营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门特别是基层一线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在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厅属官网和“双微”刊发宣传报道。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特别是涉及民营企业的网络舆情办理。落实属地责任,及时分析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关切的生态环境热点敏感问题,及时处置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