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湖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件指出,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等四种类型,分布式光伏所在的住宅与庭院、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都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与路灯等基础设施结合、不向电网反送电的离网型光伏发电设施,不单独列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支持利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顶棚建设分布式光伏,鼓励建设光储充一体化充换电站。利用农业种植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牲畜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光伏电站,以及利用闲散空地、坑塘水面、荒山荒坡、高速公路边坡、油田气田、废弃矿区等建设的小型地面光伏电站则按照国家级以及省级新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执行。
在上网模式方面,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和利用公共机构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其上网电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决定。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利用工商业厂房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其年度(自并网投产次月起一个自然年)上网电量不得超过发电量的50%,对于年度上网电量超过发电量50%的上网电量,电网公司可暂不予结算,对暂不结算电量,企业可向电网企业申请在次年可上网电量中予以补结。补结的电量计入当年可上网电量。
文件还要求各地要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和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不得要求配套产业或投资,不得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投资企业在本地登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
对于“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可进行整体备案。对应当按照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不子通过备案审核,并告知备案主体。同一用地红线内,由同一投资主体分期备案或由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备案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不得超出已备案项目类型对应的接入电压等级、总容量。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违规增设备案前置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子备案或暂停备案,不得重复备案,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未经允许,分布式光伏制造商,集成商、投资主体、运维单位等相关方均不得保留远程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对于私自保留远程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的项目,电网企业可采取解列措施。
电网企业要提供“一站式”并网服务,向申请并网主体主动提供并网流程、所需材料清单、相关时限要求等内容材料和服务咨询。要规范接网业务,不得随意增设接网条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承担不合理费用,不得随意延期结算电费。
此外,对于2025年1月17日前已备案、采用“全额上网”或者“余电上网”方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尚未开工的一律不得开工。已经开工建设的,除能够在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项目之外,应暂停项目施工,按照本细则调整上网方式和建设方案。在2025年5月1日之后并网投产的项目,上网电量的比例、结算一律按照本细则执行。
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