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推动永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建设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相关要求,应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备发电设备安装条件,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防洪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以下情形不得建设分布式光伏:
1.已挂牌的历史建筑(含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
2.政府已下发拆迁计划区域内的建筑,五年内规划拆迁的建筑。
3.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大棚。
4.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含前述范围内历史存留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屋面或上空),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区以外的区域,以及在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区的生态蓝线范围内未能通过防洪影响评价的光伏发电项目。
5.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6.已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相关安全规定不得建设的其他场所。
7.增设光伏设施后,将超过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要求。
原文如下: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永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
为推动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印发《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永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永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3月11日-3月18日。
二、反馈意见形式
(一)网站反馈:在永安市政府网站,点“互动交流”栏目,在本公告下的“征集内容”内直接填写后提交。
(二)电子邮件反馈:yajwtzk@126.com
(三)书面意见反馈请寄至: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405室,邮编:366000。
(四)联系电话:0598-3818036,联系人:陈小炜。
附件: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永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原文如下: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永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推动分布式光伏有序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结合我市分布式光伏发展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分布式光伏是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为户用分布式光伏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自然人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比如自有住宅,以及附属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依托工业厂房、仓储设施、商业楼宇、公共建筑等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等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系统。对于租用他人屋顶等以营利为目的分布式光伏系统,应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办理。
二、科学规划与前期准备
(一)合理布局
分布式光伏建设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相关要求,应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备发电设备安装条件,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防洪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以下情形不得建设分布式光伏:
1.已挂牌的历史建筑(含历史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
2.政府已下发拆迁计划区域内的建筑,五年内规划拆迁的建筑。
3.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大棚。
4.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含前述范围内历史存留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屋面或上空),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区以外的区域,以及在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区的生态蓝线范围内未能通过防洪影响评价的光伏发电项目。
5.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6.已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相关安全规定不得建设的其他场所。
7.增设光伏设施后,将超过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要求。
(二)科学规划
市发改局会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永安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对辖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科学规划,引导分布式光伏有序建设。
永安市供电公司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基于分布式光伏规模、电力系统负荷水平、灵活调节能力、电力设备容量等因素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通过供电公司营业厅等渠道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并做好预测分析,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理性投资、有序建设。
(三)电网接入与承载力评估
永安市供电公司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做好区域电网建设改造规划与分布式光伏发展规划衔接工作。供电公司应结合分布式新能源发展目标,统筹配电网容量、负荷增长及调节资源,系统开展新能源接网影响分析,结合分布式新能源的开发布局和投产时序,有针对性加强配电网建设,提高配电网对分布式新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按照《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2019)要求,每季度测算电网承载力,编制《地区分布式电源并网可开放容量信息》,包括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台区、线路等设备清单及接网预警等级。针对消纳困难台区、线路,供电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加快推进电网补短板、农村电网巩固提升等工程建设,限期解决因电网设备原因造成的消纳困难问题。
三、项目实施
(一)项目备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严禁冒用他人信息备案。备案内容应明确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虚假备案。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同一土地产权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二)项目变更
永安市发改局应加强备案审核,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等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项目投资主体应重新备案;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市发改局并修改相关信息或者撤销备案。
(三)并网接入
永安市供电公司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合理优化或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公布可开放容量、技术标准规范、新能源利用率等信息,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落实接入服务责任,提升接入服务水平。
需接入电网的项目主体,可通过供电公司“网上国网”APP或当地营业厅了解拟接入区域的电网可接入容量情况,核对《地区分布式电源并网可开放容量信息》,预防项目建设后接入电网受限。向供电公司申请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本地区分布式光伏规模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向供电公司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受理答复
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后,永安市供电公司应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供电公司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供电公司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供电公司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供电公司自收到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供电公司出具并网意见应以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供电公司应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申请资料完整的项目做好登记管理,按季度上报市发改局,同时,供电公司应及时分析原因,通过加大电网升级改造力度、配置灵活调节能力等措施有效提升电网承载能力。
(五)建设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工作,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涉网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涉网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后,电网企业不得要求重复检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复核逆变器等主要设备检测报告,并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并网检验,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
(六)公平接入
永安市供电公司应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投资主体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
2.拒绝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
3.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4.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
5.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四、安全生产
(一)安全责任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运行、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运维管理职责,认真开展光伏设备的日常运维管理,配合供电公司做好并网设备的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或调整涉网设备参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设计合规
分布式光伏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在既有建、构筑物上建设的,应提供具备资质且在住建部门办理备案的单位出具的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未经加固整治达到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隐患房屋不得安装光伏。在新建建筑上建设的,应按国家规定应用光伏系统实行“三同时”制度,即光伏系统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投产。项目设计技术评审环节,应邀请项目所在地供电公司参与审查,或征求其意见。
(三)设备规范
分布式光伏使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涉网保护及自动化等设备应有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国家授权的有检测资质机构的检测报告,必须符合电网《电力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规程》(DL/T 516)、《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544)、《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Q/GDW11147)、《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NBT10997)、《光伏发电站并网调度信息交换规范》(Q/GDW11000)、《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NB/T 32015)等相关安全标准要求。供电公司按照各类国家规程规范要求,做好设备使用、安装的技术支持及指导工作。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五、运行维护要求
(一)落实日常监管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依法予以拆除。
供电公司指导分布式光伏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运行维护。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用户侧用电检查,对分布式光伏设备管理、用电行为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指导用户整改到位,并及时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供电公司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并解除并网。
(二)加大运维巡视及安全管理力度
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是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光伏发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在双方签订并网协议时,明确产权归属。
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应保证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可靠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调整涉网设备参数,并网主体不得采取破坏通信设备设施等行为规避电力调度机构调控。电力调度机构应加强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当存在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风险时,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取限制出力、断开连接等措施。严肃调度纪律,对并网主体拒绝调控或采取其他措施规避调控、擅自改变运行参数的,必要时供电公司可以解除并网,并将情况报属地工信局。
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应每年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开展不少于2次的全面维护,特殊天气(如台风、冰雹、高温等)前后应增加检查维护次数。因运维管理不到位造成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不符合并网条件的,或无法响应电网应急调控的,或私自增容、技改等破坏原有并网条件的,经供电公司核实后应立即停用整改,必要时配合解除并网。
六、职责分工
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是项目建设的安全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管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和质量负责。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会同供电公司等部门引导分布式光伏有序发展。
永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供电公司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工作。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有新增用地)选址论证工作,审核光伏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审核既有建筑光伏开发项目涉及不动产权的合法性;负责城市建筑风貌管控。
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光伏项目建设房屋的结构安全性等级审核工作,光伏项目建设前项目业主必须出具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等级为C 级、D 级的建筑物严禁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负责城市和农村房屋的风貌管控;会同乡镇(街道)开展农房的巡查整治工作。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引导和鼓励农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统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鼓励村集体依法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并共享收益。
永安市水利局:负责会同供电公司做好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项目审核把关。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市安办职责,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属地单位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安全排查及整改相关工作。
永安市市场监督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分布式光伏相关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
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国网永安市供电公司验收并网且报备后的城区户光伏项目建设进行日常巡查监督;对城区新增报备光伏建设项目中,发现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置。
永安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行使综合监管职能,指导行业部门做好分布式光伏消防工作。
永安市各乡镇(街道),汽车园: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对农村城镇居民用房的光伏项目,对园区内建筑的光伏项目建设进行审核把关。同时还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做好房屋风貌管控工作,确保不出现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
国网永安市供电公司:负责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登记,强化分布式光伏并网保障,做好项目报装材料收资、现场勘查、设计查验、技术标准把关和并网验收等工作,经验收合格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及时并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或本级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1日
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