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养殖污染已成为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在养殖业发达的地区,由于养殖数量大量增加,当地环境已经不堪重负,如何整治养殖污染是一个亟须思考的问题。
养殖污染具有面广、量大、点散等特点,在治理污染时一定要统筹兼顾,既要有效治理污染,又要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治理工业污染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行养殖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通过发放可交易的养殖许可证,将排污指标卖给养殖者,以减轻养殖污染。
要实施养殖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要确定环境容量及其价值。排污总量是由养殖数量决定的,而养殖数量又是根据环境容量确定的,因此,养殖排污权交易的上限不能超过环境容量,要对环境容量进行科学估算。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农村污染物的扩散模式,确定农村区域内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即环境容量。另外,还要科学确定环境容量这一资源的价值。
其次要对养殖排污权进行合理配置。养殖排污权初始配置是在制定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对环境容量这一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实行公正分配。例如,一户家庭可以养殖多少头猪、一亩田地可养殖多少头猪;如果不养殖,一头猪的饲养权可以卖多少钱。政府在制定统一价格后,可以通过市场需求进行拍卖,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让不养殖的农户也可以得到实惠。
养殖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后,需要政府进行监督。政府要对养殖排污权交易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连续对养殖污染源实行技术监测。如果养殖排污单位(家庭)提出养殖排污权出售申请,政府要通过确认才能批准。交易成交后,政府要监督养殖方承诺养殖污染治理责任,保证排放的污染物数量不超过其分配或购买的排放量。
另外,养殖排污方也要履行社会责任。一方面,养殖排污方要按照政府规定(购买)的量进行养殖;另一方面,要完成排污缴费义务和治污工程建设,并采用各种先进的养殖手段进行科学饲养,争取做到“零污染”。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