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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实施七大行动计划,98%以上的新建建筑须安装屋顶光伏

2025-02-14 11:22:38 宁波市住建局

2月13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源局等部门印发《宁波市推进建筑领域屋顶光伏高水平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七大行动计划,主要包括新建建筑光伏建筑一体化行动计划、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示范引领计划、住宅小区屋顶太阳能热水设备更新计划、城镇住宅小区光伏屋顶更新计划、既有公共建筑屋面整理和资源利用计划、既有工业建筑绿色用电发展计划、农户家庭屋顶光伏整镇整村推进计划。

根据《方案》,在新建房屋建筑方面,坚持持续全面强制性推广分布式光伏系统,确保新建建筑光伏覆盖率持续稳定在98%以上。按照“宜建则建、能建尽建”要求,既有房屋建筑光伏建设水平全国领先,分布式光伏装机位居全国前列。到2027年底,计划新增屋顶光伏装机容量400万千瓦。

其中,《方案》提出农户家庭屋顶光伏整镇整村推进计划。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建设一批光伏乡镇、光伏村。到2027年底,集中连片区域农户家庭屋顶光伏增建力争超过5个。

宁波市推进建筑领域屋顶光伏高水平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建筑屋顶是有限城市空间资源,是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载体、展示城市风貌的窗口、推进城市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基础支撑。为推进能源保供、提升城市品位,现制定《宁波市推进建筑领域屋顶光伏高水平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推动既有建筑屋顶光伏高水平建设为主线,聚焦城乡建设高质量绿色发展,聚焦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聚焦提高房屋建筑非化石能源利用水平,提升城市新能源化、数智化水平,打造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新品牌。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统筹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好政府在资源配置上的引导性、弥补性、规制性作用,为市场开路,给市场让路,确保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逐楼增建和整体推进相结合。以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院区、校区、园区、厂区等为基础,以一个乡镇(街道)、一个村(社区)为依托,整体推进,建设光伏示范样板工程。

——投建营一体和责权利统一相结合。鼓励企业结合既有建筑实际,在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等方面形成统一的组织架构,通过数字赋能,公开、公平、公正地保障各方权益和利益。

——能源发展和风貌提升相结合。以问题为导向,统筹建筑屋顶光伏应用和城市“第六立面”风貌提升,建立规划和设计管控机制、质量和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实现阶段性工作目标。

(三)工作目标

新建房屋建筑方面,坚持持续全面强制性推广分布式光伏系统,确保新建建筑光伏覆盖率持续稳定在98%以上;既有房屋建筑方面,按照“宜建则建、能建尽建”要求,既有房屋建筑光伏建设水平全国领先,分布式光伏装机位居全国前列。到2027年底,计划新增屋顶光伏装机容量400万千瓦。

二、实施七大行动计划

(一)新建建筑光伏建筑一体化行动计划。鼓励新建建筑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实现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含屋顶、幕墙、遮阳板等)相结合。加大BIPV推广应用力度。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和超低能耗建筑、社会投资的高品质住区(含城镇低密度住宅)项目应当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确保光伏系统的设计与建筑风格相协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以下都需要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为主落实,不再列出)

(二)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示范引领计划。以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用能公共机构开展试点,2025年底前,完成屋顶光伏整体增建和整体利用。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所持有、除负面清单以外的既有建筑,坚持“增建为常态、不建为例外”要求,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2026年底前,完成屋顶光伏增建工作,做到“应装尽装”,确保走在全社会前列;其中,以院区、校区、园区等集聚区集中建设的,可再生能源整体利用率原则上不得低于8%。(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等配合)

(三)住宅小区屋顶太阳能热水设备更新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文件精神,全面启动住宅小区屋顶太阳能热水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充分尊重居民意愿,以拆迁安置房开展试点,先易后难,逐步扩大到全部已安装屋顶太阳能热水的住宅小区;经小区居民依法表决同意后,按照业主对太阳能热水设施设备以旧换新或太阳能热水设施设备替换成光伏发电系统的不同应用需求,推动屋顶太阳能热水设备以旧换新工作。到2027年底,住宅小区屋顶太阳能热水设备更新计划全面完成,屋顶安全隐患同步消除。(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

(四)城镇住宅小区光伏屋顶更新计划。结合房屋建筑屋顶渗漏水、屋顶保温隔热、外墙保温等民生热点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内容,以公租房等既有建筑为试点,有序开展全市住宅小区屋顶隔热板和外墙外保温更新工作。对住宅小区建筑屋顶、住宅小区外墙脱落、渗漏水、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可以增建或补建屋顶光伏系统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意见,优先纳入更新改造计划。到2027年底,完成建筑面积500万m2的城镇住宅小区光伏屋顶更新计划,其中:2025年完成100万m2的城镇住宅小区光伏屋顶更新计划。(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五)既有公共建筑屋面整理和资源利用计划。推动商业综合体、广场、办公楼、酒店旅馆等既有公共建筑增建屋顶光伏,对现状设备多、无法腾挪空间的,且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的,支持重新和整体搭建基础和空间框架,搭建后光伏组件的顶标高不得高于2.2米,且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对公共停车场(含建筑屋顶停车场)、公交场站、轨道车辆段等公共建筑,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要求,到2027年底,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能建尽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等,市资规局配合)

(六)既有工业建筑绿色用电发展计划。全面推动工业企业绿色用电,把工业企业各类建筑屋顶光伏应用情况作为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评比的前提,优化用能结构,降低碳排放量。到2027年底,规上工业企业建筑屋顶实现应建尽建。(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能源局)

(七)农户家庭屋顶光伏整镇整村推进计划。支持村级下山移民安置房、中心村等农户家庭房屋集中连片区域,由村级经济合作组织投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使用光伏瓦等BIPV集成技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实现共建、共享、共富。支持乡镇(街道)将村委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办公用房、农村文化大礼堂等资产打包委托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建设一批光伏乡镇、光伏村。加大在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设施屋顶、管理用房屋顶等光伏推广应用力度。到2027年底,集中连片区域农户家庭屋顶光伏增建力争超过5个。(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释放六大政策效应

(一)调整实施有关支持政策。支持屋顶增建光伏结合屋顶屋面渗漏水处理、隔热板更新、基础增设等工作,继续按照市住建局等五部门《关于大力推进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22〕15号)要求,积极落实对既有住宅建筑设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补助,基础及屋面改造部分列入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投资。对外墙保温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脱落风险和渗漏水问题的,支持统筹推进屋顶和墙面光伏增建改造。业委会通过融资方式解决资金来源的,视为业主出资,后期发电分摊收益归业主所有,到期后光伏发电设施设备的所有者权益及运维责任由业主承担。对确认为中修或中修以上的维修项目,按《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给予补贴。对太阳能热水器更新的,根据《宁波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甬两新办发〔2024〕2号)等有关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太阳能热水器可享受现有绿色智能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

(二)加大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制定既有建筑屋顶增建光伏负面清单(详见附件)。确定既有建筑屋顶增建光伏系统为设备安装,支持以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等区域领域间实行整体报备,并做好“入统工作”;通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动项目之间“肥瘦”搭配,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和房屋主体建筑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确保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所有档案依法归档。建筑屋顶增建光伏不需向住建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相关工作由供电部门在并网时组织统一验收,减少验收程序;对质量不符合规范、设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以并网发电。区(县、市)、开发园区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统一委托一家第三方机构开展巡回设计、施工、消防技术质量检查抽查;对抽查判定不符合要求的,供电部门不予以并网发电。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工作的抽查力度,及时通报发现问题,确保设备安装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能源局,市资规局配合)

(三)开发建设数智光伏平台。市住建局要加快开发建设数智光伏平台应用场景,支持光伏数智平台融合建筑领域“双碳”平台。加强光伏数智平台与供电部门数据贯通,构建财政补贴与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信息公开的基础大数据。通过建立网络在线监控与故障检测,降低运营的成本与难度。通过利用互联网无线传输技术实现精确的定位与判断,对整体设备进行全面的扫描与分析,尽快排除障碍运营状态,及时进行隐患隔离,确保电网安全。探索虚拟电厂建设,支持屋顶光伏上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研究探索公共建筑屋顶光伏与城市道路、公共停车位充电桩整体谋划、整合打包的方式,拓宽城市道路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能源局配合)

(四)探索绿色建材集中带量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投资建设的项目,应按照《宁波市采购绿色建材促进建设工程品质提升实施方案》(甬建发〔2023〕48号)要求组织实施。支持使用已获得欧盟碳标签、绿色产品、绿色建材认证证书或拥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NAS)的光伏组件、逆变器、接线盒(器)等产品。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属企业以基建项目投资规模为依托,组建供应链公司,依法依规开展光伏产品贸易业务,探索通过集采降低采购成本,推动产业协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配合)

(五)推行公共机构用能(碳)预算管理。在全市公共机构探索开展公共机构用能(碳)预算管理,通过分户计量、碳审计、用能(碳)预算分配、碳绩效评价、碳监察,将建筑屋顶光伏发电应用情况纳入用能(碳)预算管理范畴。逐步推动医疗、教育、体育等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办公用房能源预算管理,确保公共机构碳排放管理走在全社会前列。大力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创新合同能源管理模式。2025年底前,制定出台公共机构用能(碳)预算管理初步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配合)

(六)精准创新光伏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光伏供应链金融。推动商业银行通过项目、流动资金加大对光伏产业链的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合规使用光伏扶贫、光伏消费贷精准支持光伏产业资金需求。推广应用“光伏气候贷”,大力拓展“气象+金融”应用场景,加快研发绿色气象金融工具,挖掘气象大数据价值,拓展光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拓宽光伏产品财产一切险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结合绿色建材性能保险,创新长期产品质量安全保险,光伏组件效能保险以及发电量损失保险等新型险种。(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宁波金融监管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等配合)

四、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一)加强联动协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和协同,加大推进工作力度,确保建筑屋顶光伏早建成、早见效。市能源局作为光伏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好全市光伏行业的发展,把建筑屋顶光伏增建工作和区(县、市)迎峰度夏用电保供工作挂钩,按照“多建多调、少建少调”要求,压实区(县、市)、开发园区的责任。市住建局要统筹推动建筑屋顶光伏工作,组织专家技术团队开展技术服务;牵头开发建设数智光伏平台。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级资金保障,统筹优化现有资金,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牵头并会同市卫健、教育、民政、体育等部门开展公共机构建筑(含医院、学校等)屋顶光伏增建工作。市国资委牵头开展市属国有企业所持有建筑屋顶光伏增建工作。

(二)加大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市场主体愿意参与、主动参与的配建增建项目交给市场,国有企业要腾出空间,集中精力分阶段推动市场主体不能不愿进入、不愿参与的项目。市本级,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要指定一家国有企业发挥社会责任,不再将光伏投资项目纳入最低内部收益率考核,并确保不低于20年投资回收期,扩大建筑屋顶光伏覆盖面。市级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形成合力,确保建筑屋顶光伏增建工作有序推进。

(三)推动标准赋能。市住建局要会同市资规局统筹建筑屋顶光伏增建工作,编制《宁波市城市第六立面规划设计技术细则》,强化城市屋顶风貌管控,防止“千房一面”“千村一面”。市住建局要尽快编制彩钢瓦屋面、既有住宅小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替代太阳能热水系统等设计技术指南或图集,指导推进建筑屋顶增建光伏工作,规范和指导既有建筑加装分布式光伏系统的应用,保障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太阳能光伏系统与建筑和环境的协调。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有针对性地提升社会对光伏的认知,及时回应社会舆情。市能源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基层供电部门深入家庭、深入社区、深入农村,宣传光伏发电的科学性和安全性,要及时组织编制宣传画册等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区居民宣传推广光伏。市委宣传部要加大对社会舆论的引导,普及光伏知识,提高社会认可度。

附件

既有房屋建筑屋顶光伏增建负面清单

一、以下建筑或场所不适合进行光伏系统建设:

(一)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三级的工业建筑;

(二)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厂房和仓库;

(三)文保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

(四)已纳入征收和拆迁计划的建筑物;

(五)宗教建筑、军事建筑、临时建筑物;

(六)受日照遮挡严重,可建设光伏系统的部位平均年日照时数小于500小时的建筑物;

(七)空气中污染物严重影响光伏组件发电效率和寿命的区域内建筑。

二、以下建筑或场所可不进行光伏系统建设:

(一)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建筑物;

(二)仿古建筑或造型有特色、设置光伏系统会影响整体效果的景观建筑物,鼓励建设单位采用不影响建筑风貌风格的光伏发电曲面瓦;

(三)经复核结构荷载不能满足光伏系统建设要求的建筑物,如砖混建筑、屋面采用多孔板的建筑等;

(四)已建设屋顶绿化的房屋建筑;

(五)高度大于80米的建筑物;

(六)无产权或产权不清晰(公共机构建筑除外)、产权和使用权存在纠纷的建筑物;

(七)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或建筑物。




责任编辑: 李颖

标签:宁波,新建建筑, 屋顶光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