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昨日发文对《辽宁省2025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据方案,2025年辽宁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 700 万千瓦,其中风电 200 万千瓦,光伏发电500万千瓦,全部用于支持无补贴风电光伏项目建设。其中,沈阳市100万千瓦风电和朝阳市100万千瓦风电一次性落实到项目业主。新增风电项目单体规模至少15万千瓦,应于 2025 年启动建设,在满足相关条件后, 最晚于2029年并网。
辽宁省 2025 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 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持 续加快清洁能源强省建设步伐,构建绿色低碳现代能源体系, 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 2021 年风电、 光伏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 号) 《辽宁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辽发改能源〔2020〕253 号) 等相关文件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推进光伏治沙、 资产盘活等重点事项,制定辽宁省 2025 年第一批风电、光伏 发电项目建设方案如下:
一、总体规模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有关地市资源禀赋和 消纳能力,2025 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 700 万千瓦,其中风电 200 万千瓦,光伏发电 500 万千瓦,全部用于支持无补贴风电光伏项目建设。
700 万千瓦规模分解下放到沈阳市(100 万千瓦风电), 朝阳市(100 万千瓦风电)和朝阳市(500 万千瓦光伏治沙)。
其中,沈阳市 100 万千瓦风电和朝阳市 100 万千瓦风电 一次性落实到项目业主;朝阳市 500 万千瓦光伏治沙项目, 分为三期落实到项目业主:一期 80 万千瓦,二期 140 万千瓦,三期 280 万千瓦,重点支持朝阳开展光伏治沙,助力我 省全面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
二、基本要求
1. 有关市要坚持市场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 竞争方式从申报单位中优选综合实力强的项目业主参与本市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2.申报单位以单一投资主体参与,投资主体的控股方具 备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能力和运营管理经验,资金实力 可满足申报容量总投资要求。
3.新增风电项目单体规模至少 15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 单体规模至少 10 万千瓦,且场址不存在土地、环保、林草、 军事和文物等方面问题。
4.风电项目应于 2025 年启动建设,在满足相关条件后, 最晚于 2029 年并网。
光伏治沙项目分三期,分别于 2025、2026 和 2027 年启 动建设,在达到治沙等相关标准并经治沙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后,最晚于 2028、2029 和 2030 年并网。
5.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参照《辽宁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 《辽宁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辽发改能源〔2020〕253 号)有关政策,促进全省新能源科学消纳、合理利用,根据 我省未来新型储能布局,以共享储能电站等方式落实项目调 峰责任。
6.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电力 市场化交易。
三、有关工作程序
1.有关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政策以及上述基本要求组织开展竞争配置工作,经市政府同 意后,风电项目及朝阳市光伏治沙一期项目最晚于 202X 年 X 月 X 日前,朝阳市光伏治沙二期、三期项目最晚分别于 202X 年 X 月 X 日、202X 年 X 月 X 日前将优选出的项目业主和项 目建设规模上报省发展改革委,逾期未报送视为自愿放弃项 目建设规模。
2.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重点工作任务目标,优化项目设 计。光伏治沙项目要根据国家科尔沁沙地歼灭战工作部署和 相关规划以及电力网架条件,统筹好项目建设时序,达到预 期治沙效果。同时,做好和自然资源、生态、林草等部门的 沟通衔接。
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结合 消纳能力,科学安排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布局、投产时序和消 纳方向,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取消配置结果,并向国家 能源局报备。
四、保障措施
1. 有关市要切实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履行 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项目 业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并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定期上报工作 进展。
2.严禁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擅自变更等违规行为。有 关市要督促项目业主及时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对不符合安全 环保要求的依法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
3.省电力公司要同步推进新能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 设,做好接网和消纳保障工作,确保网源协调发展。
4.省发展改革委将依据有关市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落实 情况和开工建设情况,实行建设计划动态调整。由于非不可 抗力因素,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进度的,取消项目建设计 划;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延后的,需经省发 展改革委批准后延期。
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 公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