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业务许可证问答手册(2025版),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1、许可证分为哪几类?
答:分为发电、输电、供电(含一般供电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三个类别。
2、哪些企业应该取得许可证(发电类),哪些发电项目可以豁免电力业务许可?
答: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许可证(发电类):
(1)公用电厂;
(2)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3)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3﹞67 号)等规定,以下发电项目可以豁免电力业务许可: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
(6)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3.哪些企业应该取得许可证(输电类)?
答: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许可证(输电类):
(1)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
(3)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4)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4.哪些企业应该取得许可证(供电类)?
答: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许可证(供电类):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行政区划供电营业区(简称省级营业区)的供电企业;
(2)地(自治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供电营业区(简称地级营业区)的供电企业;
(3)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的供电企业;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
(5)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5.利用工业废水沼气实施热电联产的发电项目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答:如果相关发电项目属于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或属于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可以不用办理许可证。
6.装机容量6MW 以上的光伏项目属于许可豁免范围吗?
答:项目装机容量6MW 及以上的光伏项目,如果核准文件(批复文件、备案证书、登记备案证明等)明确为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属于许可豁免范围,无需办理许可证。
7.发电业务所包含的机组类型如何细分?
答:发电机组类型按大类分为“火电、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水电除外)、其他”。其中,火电细分类型包括燃煤发电、燃气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燃油发电、煤矸石发电、其他火电;水电细分类型包括常规水电、抽水蓄能;可再生能源发电(水电除外)细分类型包括风电、光热发电、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垃圾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其他细分类型包括瓦斯发电、余温发电、余压发电、余气发电、其他发电。
以垃圾发电为例,大类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水电除外)”,细分类型为“垃圾发电”。
8.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机组投产日期如何确定?
答:风电、光伏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许可证时,“机组情况登记”同一栏目中可登记单台/个(以下统称台)机组/单元(以下统称机组),也可登记多台机组(机组类型、机组容量、机组设计寿命不同的应分开登记)。登记单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机组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登记多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多台机组中最后一台机组并网的日期。同一批次投产机组因机组型号不同分开登记的,投产日期均登记为该批次最后一台机组的并网日期。项目运营企业应对申请许可证时填报的投产日期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