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抽水蓄能项目开发建设应立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坚持“生态优先、需求导向、优化布局、有序建设”总体原则。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进行解读时表示,《办法》定位于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顶层制度,包括总则、资源调查、规划管理、组织实施、核准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九章三十五条。
《办法》明确抽水蓄能项目一般分为服务电力系统项目、服务特定电源项目两类。服务电力系统项目是指服务相关省级或区域电网的抽水蓄能项目,服务特定电源项目是指服务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特定电源主体的抽水蓄能项目。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在运、在建抽水蓄能项目主要是服务电力系统项目。下一步,随着水风光、沙戈荒等新能源基地开发建设,服务特定电源项目也将扮演重要角色。
对于服务电力系统项目,《办法》明确,抽水蓄能项目要遵循“国家定规模、地方定项目”的规划管理思路;对于服务特定电源项目,则按“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在列入国家能源局印发的专项规划或批复的专项方案后,滚动纳入国家抽水蓄能发展规划。
此外,《办法》还对特殊项目规划管理作出了规定。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是为了更好服务大局,明确对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抽水蓄能项目,国家能源局可结合实际需要安排实施。二是为了更好鼓励创新,明确对于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与分布式发电结合、接入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的中小微型项目,参照服务特定电源项目管理。
结合现行政策和制度,《办法》进一步规范抽水蓄能建设和运行管理。一是在建设管理方面,明确项目单位是抽水蓄能项目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责任主体,负责履行好抽水蓄能项目全过程质量、安全和生态环保的建设管理责任;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和项目单位在电网接入方面的各方责任,确保送出工程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度匹配;明确参照常规水电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办理大坝备案注册。二是在运行管理方面,从机组转入商运管理、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运行监测、行业发展监测等维度,对省级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等提出要求,有效发挥抽水蓄能电站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