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筛选了4个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2024年10月18日至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未按设计实施局部防突措施,采煤工作面施工的超前排放钻孔孔深不够,不能及时消除突出隐患;采煤工作面上安全出口高度不足1m且未及时移动支架,导致上安全出口行人困难,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上述第一条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六条第(四)款“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第二条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且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五项“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等法规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案例2:2024年10月22日至3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未按监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进行隐患整改,绘制假图纸、设置假密闭、提供假资料逃避监管,蓄意隐瞒原废弃巷道维修作业工作面,安全保障措施缺失,无法消除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及《严惩煤矿隐蔽工作面违法生产办法》第三条“采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五条等法规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案例3:2024年10月23日至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已进入三期工程,未实现双回路供电,仍然组织建设工程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保证井下正常生产用电,严重影响矿井通信、通风、排水等系统安全。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三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第三项“煤矿未按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法规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案例4:2024年11月14日至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未严格落实局部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距离突出煤层法向距离小于5m时仍未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不能确保消除突出危险。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三项“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三条等法规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