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但长期以来我国能源领域缺少一部起基础性、统领性作用的法律。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填补了这一空白。
《能源法》是我国首部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将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由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起草,报送国务院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这部《能源法》从起草、制定、修改、送审,直到通过,经过了怎样的历程?它都包括哪些内容?它的实施又将对我国的能源结构、能源安全等方面产生怎样的影响?
《能源法》由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起草、报送国务院的时间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制定一部《能源法》居然跨越了十几年,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原因?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能源与绿色低碳发展研究部部长景春梅给出了她的回答。
景春梅:《能源法》涉及面广,涉及种类繁杂,可再生能源和传统能源全部包含。多年以来国际国内形势变化比较大,化石能源,非化石能源的发展定位一直因为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有争议,难以统一。此外,能源领域虽然缺乏统领性的法律,但之前还是有一些单行法的,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对各自领域的能源发展有一定引领性规范性的作用,还有一些红头文件来监管。多种原因造成《能源法》确实经历了这么多年的磨合,可以说20年磨一剑。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兴华认为,双碳目标的确立是推动《能源法》出台最重要的驱动力。
陈兴华:为什么这么长时间?那是因为能源太重要了,它的特性太复杂,它既是国计民生的基础,又关联到环境,又关联到安全。我认为碳达峰、碳中和这样的顶层设计、战略目标的提出是最后的推力,之前其实十几年间每个阶段都会有顶层设计的出现影响到我们经济社会。那么双碳目标的确立是跟《能源法》最密切相关的,是很重要的推力。
《能源法》共九章,八十条。主要包括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景春梅:首先在能源安全方面。我们双碳要搞、转型要搞,但首先要兜住能源安全的底。法条方面有几个体现,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总体方向是要能源转型,要用非化石能源去替代化石能源,但是它用的是“安全可靠有序替代”。第二个突出的亮点是在能源转型方面。怎么转?大概方向这里面提出了能源结构调整的方向,我们是要优先开发和利用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具体的机制上面,比如说国家有关部门要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又强调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权重要进行监测考核等。
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领域单行法,能源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初步构建。但陈兴华指出,这些单行法律颁布时间较早,对标新时代能源发展的新要求,需要出台《能源法》这样一部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作为调整多能源品种之间关系的总体遵循。
陈兴华:非化石能源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这样的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包括可再生能源的电力证书的制度,这些都是原来我们在能源领域已经在做的事儿,那么现在走到法律中有了法律依据,也为接下来进一步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有了上位法的依据。
可见,制定《能源法》是健全能源法治体系的重要里程碑。陈兴华还特别提到,《能源法》区别于权利义务型的传统法律,开创了我国领域立法的新模式。
陈兴华:传统的法我们说就是权利义务,你告诉我干什么,我不干就要受到惩罚。但是这种新型的领域立法,有一个特点,它是大量的政策性的东西,有人就会质疑,政策性东西到底有没有用?但是你看经过这么多年,大家达成了一个共识,政策性的宣示,这就是法的重要作用。法不仅仅可以是权利义务型,最新提出这种领域法的概念,它就超出传统的部门法的桎梏,我觉得这是我们在立法规律和认识上的进步。
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副司长梁志鹏强调,我国作为推动全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力量,通过制定《能源法》宣示我国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也将有助于推动建立公平公正、均衡普惠的全球能源治理体系。
梁志鹏:《能源法》是能源领域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对于进一步夯实能源领域法治基础,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制定《能源法》是以法律形式对中国长期能源战略和大政方针的宣示,明确我国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以及各类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将对提升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水平,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起到法制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