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山西省实际,近日,山西省安委办制定《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基本条件(试行)》,对山西省境内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验收内容和验收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件》规定,井工生产煤矿复产验收和井工建设煤矿复工验收要围绕证照手续、安全管理、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电运输、人员配备和培训考核、应急救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停产及整顿和其他等方面的验收条件和验收要求开展。露天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要围绕证照手续、安全管理、采剥工程、排土及边坡、防治水和防灭火、电气及运输、人员配备和培训考核、应急救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停工停产及整顿和其他等方面的验收条件和验收要求开展。
《条件》强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开展,并对照此条件设定的验收内容(不涉及的验收内容除外)和验收要求进行。涉及的各项验收内容达到验收要求时,验收结论为合格;有一项验收内容达不到验收要求时,验收结论为不合格。